关于非清算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交换制度的指引将予以延长。
金融监督院25日表示:“从今年9月起的一年内,适用非清算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交换制度的公司为适用初始保证金的121家公司及适用变动保证金的164家公司。”
保证金交换制度是指,对于未通过中央清算所(CCP)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由交易当事人之间事先交换保证金的制度。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指在交易时点为应对交易对手未来违约风险而交换的担保品,变动保证金是为管理每日风险敞口(Exposure)而交换的担保品。为系统性管理场外衍生品交易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非清算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交换制度指引”自2017年3月起实施。
原则上,保证金交换制度的适用对象为未在中央清算所清算的所有场外衍生品交易,统一适用该指引,但以实物结算的外汇远期掉期、货币互换(CRS)、实物结算商品远期交易等不在适用范围之内。每年对3月、4月、5月末非清算场外衍生品交易名义余额平均值在基准金额以上的金融公司,自次月1日起适用该制度,为期一年。
不属于金融公司的普通企业以及中央银行、公共机构或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组织不在适用范围之内。资产管理公司属于指引适用对象,但对集合投资机构、银行等的信托账户及专业信用卡公司不适用该指引。
自下月1日起的一年内,适用初始保证金的金融公司与前一年相同,合计为121家,其中隶属于金融集团的金融公司为97家。对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在内的共6家公司新适用该指引,同时将原有公司中的6家公司排除在外。
适用变动保证金的金融公司为164家,比前一年的158家增加6家,其中隶属于金融集团的金融公司为130家。对包括SK证券在内的共10家公司新予适用,同时将原有公司中的4家公司从适用对象中剔除。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监测非清算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交换的履行情況,并收集金融公司在遵守保证金制度方面的困难和意见,积极支持金融公司落实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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