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后逃逸的前警官获缓刑
一名前在职期间因酒后驾驶导致追尾事故后逃逸的前警察,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
光州地方法院刑事第10单独合议庭部长法官 Na Sang-a 于23日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肇事逃逸致人受伤罪、违反道路交通法等罪名,判处前警察A某(31岁)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同时命令其履行120小时社会服务,并参加40小时守法驾驶课程。
A某在光州警察厅机动队担任巡警期间,于去年5月4日在光州广域市光山区水湾洞一处十字路口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后逃逸,被提起公诉。
A某在右转过程中,连续追尾了前方行驶的一辆运动型多用途汽车等2辆车辆,致使受害车辆驾驶员等3人受伤。
他在现场未采取任何特别措施,就将车辆弃置在距离事故地点约200米远的路边后逃离。
当时其血液酒精浓度为0.097%,高于驾照吊销标准数值0.08%。
由于在其弃置的车辆内发现了其制服,身份已被锁定的情况下,A某随后主动到警察署投案接受调查。
因该事件,他在人事委员会中被作出免职处分。
合议庭认为:“在酒后状态下驾驶并造成事故后就此逃逸,本案犯罪行为从内容和经过来看,情节较为恶劣。”
但同时指出:“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不愿追究刑事责任,且伤势程度所幸不重;仅有一次异种罚金刑前科等因素,予以酌情考虑。”并说明了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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