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福利性收入一律计入工资所得”

法院作出判决称,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福利积分也应视为工资,并应征收“工资所得税”。


法院:“福利积分也属工资,应征收‘劳动所得税’” View original image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2部(审判长法官 Shin Myeonghui)21日表示,在 Hanwha 손해사정 公司起诉麻浦税务署署长、要求撤销拒绝更正工资所得税处分一案中,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Hanwha 손해사정 每年年初向员工发放福利积分,可在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福利商城或自我提升、健康管理、文化活动相关卖场使用。Hanwha 손해사정 认为福利积分属于工资所得,因而在2015年对员工的福利积分代扣代缴了工资所得税。


此后,2019年大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发放给公务员的福利积分不能视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工资。该公司以此为依据,申请更正并退还就福利积分被征收的约4700万韩元工资所得税。但麻浦税务署予以拒绝,经向税务审判院提起审判请求后被驳回,案件最终发展为行政诉讼。大法院曾在2019年判决称,发放给公务员或公共企业职工的福利积分不属于通常工资。


法院此次则支持了课税当局的立场,认为根据《所得税法》,福利积分属于工资所得,应当纳税。法院指出,既有大法院判决只是认为,公务员和公共企业在与劳动提供无关的情况下,每年统一分配的福利积分,不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工资,而《所得税法》上的工资所得概念比这更为宽泛。



合议庭认为:“福利积分与劳动密切相关,构成劳动条件的内容,因此应视为工资所得”,“即便是难以视为劳动对价、具有福利性和后勤保障性质的所得,也一并包含在工资所得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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