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在公寓建筑项目中止的情况下,地方自治团体不能无偿取得其中预定为公共设施用地的所有权。


不建公共设施却中止公寓施工…最高法院:“不得无偿归属”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审判长 Noh Taeak 大法官)20日表示,在天安市针对A建设公司提起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上诉审中,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原告胜诉的原判,将案件发回大田高等法院重审。


A公司于2004年5月获得天安市批准,实施规模为3个小区的公寓住宅建设项目,该计划中包含开设、营造公共道路、绿地、公园等公共设施的内容。A公司于2007年完工建造公寓,并取得按栋使用检查合格,但未能建设公共设施而中止了项目。对此,天安市以A公司为对象,就预定作为公共设施的用地提起了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


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称,该用地无偿归属天安市,A公司应当移转其所有权。其判断依据是《国土规划法》,该法规定,取得开发行为许可者新设的公共设施及其用地,在通过竣工检查后,应无偿归属于负责管理该设施的管理机关。



然而,大法院认为,“只有在项目主体实际上已经设置公共设施,并且该项目通过竣工检查而完成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在项目完成(竣工检查)之时,构成该公共设施的土地和设施的所有权同时归属于管理机关”,“如果项目主体在项目区域内并未设置公共设施就中止了项目,则不能认为仅预定用于设置公共设施的用地就无偿归属于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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