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文化财厅对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金浦长陵附近未获文化财厅长等许可而建设公寓的建筑公司下达的停工命令不当。


首尔高等法院行政8-1庭(审判长法官 Jeong Chongryeong、法官 Jo Jingu、法官 Shin Yongho)18日就 Daebang建设以文化财厅宫陵遗迹本部长为对象提起的停工命令取消诉讼的二审中,和一审一样判决原告胜诉。


金浦章陵新建公寓小区。

金浦章陵新建公寓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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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Daebang建设、JS Global、Daekwang ENC通过仁川检丹新都市开发项目取得了共同住宅用地的分配,并在获得事业计划批准后建设公寓。


但文化财厅认为,正在建设公寓的共同住宅用地位于国家指定文化财史迹第202号“金浦长陵”外廓边界500米以内,属于历史文化环境保存地区。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文化财保护法》第35条,只有在取得文化财厅长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建设高度超过20米的建筑物,而上述建筑公司未取得此类许可,文化财厅据此对金浦长陵外廓边界500米以内范围土地及地上高度超过20米的建筑物下达了停工命令。规模约3400多户的44栋公寓中,有19栋成为对象。


对此,建筑公司反驳称,正在建设公寓的用地并不属于历史文化环境保存地区,因此《文化财保护法》第35条不能适用,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文化财厅的处分。在取消诉讼的同时,这些建筑公司提出的停止执行申请被法院受理,工程得以继续进行,目前已完成入住。


在审理中,争点包括:▲本案共同住宅用地是否属于金浦长陵的历史文化环境保存地区;▲根据《京畿道文化财保护条例》及《关于金浦长陵等12处国家指定文化财历史文化环境保存地区内建筑行为等许可标准变更的公告》,本案工程是否属于需要依据《文化财保护法》第35条取得许可的工程;▲本案工程是否属于《文化财保护法施行令》第21条之2第2项第1号甲目所规定的“有妨碍该国家指定文化财景观之虞的建筑物或设施物的设置、扩设行为”;▲文化财厅的处分是否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并构成裁量权的逾越、滥用而违法等。


去年7月,首尔行政法院行政6庭(审判长法官 Lee Jooyoung)在 Daekwang ENC 和 JS Global 以文化财厅宫陵遗迹本部长为对象提起的停工命令处分取消诉讼中,分别判决原告胜诉。


当时合议庭就第一个争点表示:“《文化财保护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历史文化环境保存地区的范围应在文化财外廓边界500米以内的范围内由条例规定。根据该规定制定的《京畿道文化财保护条例》第5条第1项第1号规定,对于《国土规划与利用相关法律》上的居住地区、商业地区、工业地区,自文化财外廓边界起200米以内,以及绿地地区、管理地区、农林地区自文化财外廓边界起500米以内为‘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地区’。”


合议庭接着指出:“然而,本案土地属于第三种一般居住地区,位于金浦长陵外廓边界200米以外,因此原则上依照上述条例条款,应视为不属于历史文化环境保存地区。”


合议庭还表示:“《京畿道文化财保护条例》第5条第2项规定,即使在超出文化财外廓边界200米、500米以内的地区,如建造高度在10米以上的建筑物时,也应审查其对文化财的影响”,但同时认为:“即便参考相关规定,该条款所规定的审查主体仅应理解为负责建设工程许可与审批的行政机关,不能仅凭该条款就认定历史文化环境保存地区的范围扩张至该地区,或因此产生依据《文化财保护法》第35条取得文化财厅长许可的义务。”


合议庭进一步判断:“也不能断然认定,本案建筑物建设行为本身属于《文化财保护法施行令》第21条之2第2项第1号甲目所规定的‘设置有妨碍国家指定文化财景观之虞的建筑物的行为’。”


作为依据,合议庭列举了如下几点:▲目前从观览者视角,即从丁字阁方向看,金浦长陵的景观几乎没有受到视野侵害;从埋葬主体视角,即在封墩前混油石处眺望时,远处作为朝山的桂阳山景观被本案建筑物等遮挡;▲根据文化财厅的训令《历史文化环境保存地区内建筑行为等许可标准编制指引》,在审查对陵、园、墓的视野侵害时,重点审查的是是否能从内部主要观景点观望到案山(在风水地理中,指宅地或墓地对面的山),对于远处的朝山(案山后方更远、更大、更高的山)景观则并未作为重要考虑因素;▲事实上,不仅金浦长陵,位于都市地区的东九陵、靖陵、义陵、宣陵·靖陵等朝鲜王陵,其陵寝处的朝山景观同样被高层建筑等遮挡,而金浦长陵的案山也早已被既有建成的公寓破坏殆尽;▲上述事实在申报朝鲜王陵列入世界遗产时已一并报告,因此相当数量朝鲜王陵朝山方向视野被遮挡的事实,及金浦长陵案山遭破坏、景观视野并不完整的情况,在列入世界遗产之时就已被考虑在内;▲即便按照被告(文化财厅)的提议,大幅拆除本案建筑物上层部分,仍可确认桂阳山景观大部分会被位于文化财外廓边界500米以外正在建设的其他新建公寓遮挡,因此难以仅凭本案建筑物建设行为就认定文化财景观遭到严重破坏,亦难以断言通过停工或拆除即可恢复视野等。


最后,合议庭指出:“在作出本案处分时,本案建筑物的骨架工程已完成,若停止施工,原告及认购人将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而通过本案处分或即便部分拆除本案建筑物所能获得的利益,相比之下并不大或极为有限。由此,本案处分所侵害的私益与通过处分拟实现的公益相比并不小,从比例原则来看,本案处分存在裁量权逾越、滥用的余地。”


去年8月,首尔行政法院行政4庭(审判长法官 Kim Jeongjung)在 Daebang建设以文化财厅宫陵遗迹本部长为对象提起的停工命令处分取消诉讼一审中,也判决原告胜诉。


JS Global 和 Daekwang ENC 提起的诉讼的二审结果将于下月作出。



金浦长陵是朝鲜宣祖第五子、仁祖之父元宗(1580—1619)及其夫人仁献王后(1578—1626)的陵墓。其被指定为史迹第202号,并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的40座朝鲜王陵之中。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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