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出租车遇车祸错过化疗身亡…法院判决“出租车司机须赔偿”
乘坐出租车途中遇交通事故致胸椎骨折受伤
未能接受预约化疗治疗 事故后死亡
一名晚期癌症患者乘坐个人出租车时,因为出租车司机的失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未能按时接受抗癌治疗而死亡。法院裁定,出租车司机应向死者及其遗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8日,据大韩法律救助公团消息,全州地方法院部长法官 Go Yeongeum 在 A某起诉全国个人出租车运输事业组合联合会的损害赔偿诉讼二审中,作出“联合会应向 A某支付1750万韩元”的决定。
A某的丈夫 B某于2020年10月被诊断为膀胱癌晚期,此后在首都圈一所大学医院接受了两次抗癌手术。手术顺利结束后,B某想与妻子 A某一起转到老家所在的全罗北道全州市的一家大学医院继续接受抗癌治疗。
同年12月,在转入的新医院接受诊疗后乘出租车回家的途中,B某因出租车司机疏忽,遭遇车辆撞上道路路缘石的事故。此次事故导致 B某出现需治疗12周的胸椎骨折伤。由于这一伤情,B某未能按预约时间在大学医院接受抗癌治疗,最终在事故发生50余天后的2021年2月初去世。
于是,作为妻子且是唯一继承人的 A某,向事故车辆投保的全国个人出租车运输事业组合联合会提出赔偿要求。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为400万韩元。
据大韩法律救助公团18日消息,全州地方法院部长法官 Go Yeongeum 在 A某针对全国个人出租车运输事业组合联合会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二审中裁定:“联合会应向 A某支付1750万韩元。” 【图片出处=亚洲经济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认为这一赔偿金额作为损害赔偿金严重偏低的 A某,向大韩法律救助公团请求帮助。公团认为,虽然 B某的死亡原因并非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本身,但正是因为交通事故才错过了抗癌治疗时机,遂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约2600万韩元。
对此,作为被告一方的全国个人出租车运输事业组合联合会主张称:“B某是因膀胱癌而非交通事故死亡”,“绝不可能承认其在仅属轻微碰撞事故的本次事故中,竟然会发生胸椎骨折伤”。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全面支持原告 A某的请求。但在联合会提起的二审中,法院通过强制调解,作出向 A某支付1750万韩元的决定。A某与联合会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该判决由此确定生效。
代理 A某进行诉讼的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公益法务官 Na Yeonghyeon 表示:“本案裁决表明,即便交通事故并非死亡的直接原因,只要因事故导致错过了癌症治疗的时机,在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就应当积极反映这一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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