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医师使用脑波仪震动医疗界…医协称“撼动医疗执照根基”(综合)
法院继此前就超声诊断仪作出判决之后,又作出判决指出,韩医师也可以使用脑波仪诊断设备进行诊疗。韩医界对此表示这是“划时代的转折点”,予以欢迎,而医生协会则表示反对。
18日,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Oh Kyungmi)就韩医师A某针对保健福祉部部长提起的撤销韩医师执照资格停止处分的诉讼上诉审中,维持了原审部分原告胜诉的判决。
2010年,在首尔瑞草区经营韩医院的A某使用脑波仪诊断帕金森病和痴呆,并刊登广告称可通过韩药进行治疗,将该广告刊载于某日报。对此,主管保健所认为A某实施了超出执照范围的医疗行为,作出停业3个月及警告处分。保健福祉部也以同样理由作出3个月执照资格停止及警告处分。根据《医疗法》,即便是医疗人员,也不得实施执照许可范围之外的医疗行为,违反者将成为资格停止处分或刑事处罚对象。
脑波仪是将两个以上电极附着于患者头皮上,将脑电波放大并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从而记录大脑电活动信号的装置,被用于诊断神经系统疾病或脑部疾病等。
此后,一审认为该行为属于无执照医疗行为,支持了保健福祉部的处分。但2016年二审合议庭认为,该设备对人体的危险性并不大,在作为辅助手段使用的情况下,即使由韩医师使用也不存在问题,判决撤销执照停止处分。
经过此后7年的审理,大法院表示:“韩医师是否属于实施了‘执照许可范围之外的医疗行为’,在于其是否使用了随着医疗工学及其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开发、制作的诊断用医疗器械,应当根据社会通念进行合理判断”,认为二审结论妥当,驳回上诉。大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这是首个认为使用脑波仪诊断帕金森病、痴呆的行为不属于韩医师执照范围外医疗行为的案例。”
此前,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也曾于去年12月就韩医师在诊疗中使用超声诊断仪作出判决,认为不能以违反《医疗法》罪予以处罚,并指出,对于此类问题,需要严格审查相关法令是否禁止、是否存在对保健卫生造成危害的忧虑、与韩医学医疗行为之间的关联性等。对此案的发回重审宣判预计将于本月24日进行。
韩医界:“通过现代诊断设备实施更有效治疗” VS 医师协会:“从根本上动摇执照制度基础”
大韩韩医师协会等韩医界表达了欢迎立场。韩医师协会表示,“这是继超声判决之后又一项公正且理所当然的判决”,“为韩医师使用医疗器械提供了划时代的转折点”。
韩医师协会称:“现代诊断设备是实现韩医学科学化和现代化所必需的工具,也是文明的利器”,“我们将通过超声、脑波仪等多种现代诊断设备实施更加有效的韩医药治疗,尽最大努力为增进国民健康作出贡献”。
相反,医生协会则谴责大法院判决,立即表示强烈反对。医生协会表示,“现行《医疗法》明确规定,医生和韩医师分别取得各自执照,不得实施执照许可范围之外的医疗行为”,“大法院作出破坏执照界限的判决,从根本上动摇了《医疗法》上医疗人员执照制度的基础”。
医生协会尤其就脑波仪指出,“这是预定在现代医学中加以利用而开发、制作的设备”,“与韩医学原理无关,而且包括脑波检查(EEG)在内的电生理学检查等,对帕金森病和痴呆的诊断毫无作用”,并称这一意见已由各类学会提出,补充说明该设备在相关诊断中是无用的。
医生协会强调称,“对本次大法院判决深表遗憾和愤怒”,“如果韩医师试图使用西医医疗器械等,实施超出韩医师执照范围的医疗行为,我们将把此类行为视为非法的无执照医疗行为,不惜动用一切手段和方法,全力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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