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认定,教育部取消前东洋大学校长崔成海的学校法人民董事资格的决定合法。
大法院第三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Oh Seokjun)18日就崔前校长针对教育部提起的“撤销董事就任批准取消处分”诉讼上诉审中,撤销了一审中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大田高等法院重审。
教育部于2020年作出处分,取消对崔前校长就任学校法人民董事的批准。崔前校长自1996年至2019年共六次被选任为学校法人民董事,自1994年起每逢四年任期届满即再次连任,以此方式持续担任东洋大学校长。
崔前校长的父亲于2010年10月就任学校法人民理事长,直至2013年9月去世前一直担任理事长职务。教育部认为,由于其直系尊亲属就任理事长,根据当时《私立学校法》的标准,崔前校长若要继续担任校长,须经理事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取得主管机关批准,但他未履行上述程序而继续担任校长。
一审认为,“理事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及主管机关批准的要件,不仅属于校长的任命要件,也构成其在职要件”,因此判决原告败诉。相反,二审则认为取消董事就任批准的程序违法,判决支持崔前校长。
然而大法院指出,“崔前校长在不具备资格要件的情况下,直至任期届满长期担任东洋大学校长,其间其父亲已去世”,“事后已不存在纠正该违法状态本身的可能性或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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