釜山地方法院以“无审判管辖权”为由驳回诉讼

“请阻止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放”的诉讼,已不再由韩国国内法院审理。


釜山环境及市民团体针对东京电力提起的“禁止福岛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放”诉讼,法院在未作实体判断的情况下终结了该案。


这是因为法院认为,对东京电力的排放行为不承认国际诉讼管辖权。


釜山地方法院民事第6部(审判长 Nam Jaehyeon)17日上午就釜山环境运动联合会等环境、市民团体成员针对福岛核电站运营方东京电力提起的排放禁止诉讼作出宣判,称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据法院介绍,原告方依据《伦敦议定书》和《维也纳联合公约》以及民法第217条等提起诉讼,但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大法院判例等来看,很难认为本院享有国际诉讼管辖权,而且该请求是基于不能作为审判规范的条约,因此认定其起诉本身不合法。


市民团体一方的代理律师表示:“法院完全接受了东京电力关于《伦敦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只适用于国家、不适用于个人的主张”,“将详细审阅判决书后提起上诉”。



此前,环境团体方面曾主张:“将福岛核污染水排入海洋,属于违反《伦敦议定书》的行为,是有悖国际诚信的犯罪”,“东京电力提出的逻辑是,因为这是国家间条约,所以个人无需遵守,但对于无法与国家分离的国民而言,也负有明确的遵守义务,东京电力同样不例外”,并据此提起诉讼。

“福岛核污染水”排放禁令诉讼将不在国内法院审理 View original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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