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建筑租金供个人使用
一名前通过将学校设施出租为健身中心等方式,在11年间侵吞约13亿韩元的前任学校理事长被判处有期徒刑。
16日,首尔东部地方法院刑事合议第11庭(审判长 Kim Byeongcheol)表示,以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有关法律》(侵占)罪起诉的A高中前理事长B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B某被控侵吞高中终身教育馆大楼部分租金并用于个人用途。依据现行法律,学校设施的使用费必须全部归入学校会计。
合议庭指出:“学校法人的经营者侵占学校法人财产的犯罪,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社会问题。然而,由于经营者在学校法人中拥有绝对地位,此类犯罪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会暴露在外,即便犯罪被揭发,学校法人的经营者似乎也常常通过事后的损害赔偿而逃避严厉的惩罚。”
合议庭表示:“综合考量犯罪的经过、方式、期间以及直接、间接的损害等因素,即使将对被告人有利的一切情节一并予以斟酌,也理应对被告人宣告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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