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一审对商业计划书中载明购入用地的经过等审理不足”

最高法院近日作出判断称,在签订加入地区住宅合作组合的合同过程中,如果在宣传时包含足以欺骗或使合同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的内容,则可能构成欺诈行为。


广告与实际不符的住房组合“土地取得率”…大法院认定“可能构成欺诈行为” View original image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Min Yusuk)15日表示,在A某针对仁川西区某地区住宅合作组合设立推进委员会(下称推进委)提起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诉讼中,推翻了驳回原告诉求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南部地方法院重审。


A某于2018年12月与推进委签订加入合作组合合同,并以组合分摊金和业务代理费名义支付了4100万韩元。但其后来得知,推进委在签约过程中向A某告知的土地使用权比例等事项并非实际已经确定,遂于2021年6月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款项。


推进委方面在庭审中反驳称,只是说明了今后有望取得的土地面积比例在85%以上,从未欺骗A某。


一审支持了A某的主张,但二审认为难以认定推进委对土地取得率作出了确定性的说明,也无法查明谁是虚假宣传的主体,因而改判驳回A某的诉求。二审合议庭判断称:“难以认为推进委就项目用地能否取得一事欺骗了A某,或A某对合同内容的重要部分陷入了错误认识。”


然而,最高法院认为,有必要就推进委对宣传内容是否采取后续措施、制作和发布宣传的经过,以及在事业计划书中记载拟收购宅基地的过程等进行进一步审理。



合议庭指出:“原审应当审理A某提交的广告是否如推进委所称,是由业务代理人等在与推进委意思无关的情况下发布的;如果与推进委意思无关,推进委就这些广告采取了何种措施;并应就签约当时制作的事业计划同意书中关于拟收购宅基地面积的记载部分,审查推进委将属于共同住宅用地的部分改记为拟收购宅基地面积的经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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