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公务人员自我调查、审计、检查等导致的利益冲突情形,相关指引已制定完成。


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表示,9日上午已制定防止公职人员自我调查、审计、调查等利益冲突情况的指导方针,并向各公共机构下发通知。[图片来源=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提供]

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表示,9日上午已制定防止公职人员自我调查、审计、调查等利益冲突情况的指导方针,并向各公共机构下发通知。[图片来源=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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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廉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廉政委)9日表示,已制定防止与私人利害关系人申报及回避义务相关的公务人员自我调查、审计、检查等利益冲突情形的指引,并向约1.7万家公共机构下发。


《防止利益冲突法》第5条规定,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如职务相关人属于其私人利害关系人,应当申报并予以回避。此外,即便不存在申报与回避义务,公务人员如因私交等原因,担心难以公正履职,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该指引是基于今年5月和7月负责调查、审计、检查业务的12个相关机构利益冲突防止负责人参与的协商会议讨论结果制定而成。主要内容包括:公务人员不得承办并调查其本人或其家属等私人利害关系人作为举报人、控告人、告发人或被举报人、被控告人、被告发人的案件。


尤其是,当中央部门部长本人或其家属在直属外局接受调查时,如就该调查听取汇报或下达指示,即视为对私人利害关系人开展调查,部长即产生申报与回避义务。也就是说,只要不能明确排除其为职务相关人,鉴于部长对外局享有一般性的指挥、监督权,一旦私人利害关系人在外局接受调查,部长就须向本机构的利益冲突防止负责人提交私人利害关系人申报及回避申请书。


此外,公务人员若在职务上调查其本人在私人身份下提起控告、告发的对象,既可能损害调查的公正性,又可能获得有形或无形利益,因此必须从该项职务中回避。


相反,如原本接受公务人员调查的一方因不满调查内容,而对该公务人员提出控告、告发或陈情等,则情形不同。公务人员通过调查该案件并不会因此成为直接获得利益或受损的职务相关人,因此并不产生申报与回避义务。


公务人员在自身职务中作出回避,意味着其不再参与与该职务相关、足以影响决定方向和内容的事项。因此,公务人员不得就已回避的职务听取汇报或下达指示等方式介入,并为避免不必要误解,对附带性工作也应一并回避。此类回避义务应持续至案件终结等对相关职务作出最终决策之时。在所属机构负责人作出处置后,公务人员不得撤回其此前提出的申报及回避申请。



国家廉政委副委员长兼事务处长 Jung Seungyun 表示:“《防止利益冲突法》是在易于演变为腐败行为的利益冲突情形下,禁止公务人员追求私利的行之有效的腐败控制装置。为使适用该法的200万名公务人员在理解法律、履行义务方面不遇困难,国家廉政委今后也将为确立明确的解释标准和构建高效的制度运行基础而继续全力以赴。”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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