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作出判断称,在因工龄等级更正而向期限制教员补发此前少发的工资时,不应像对待正式教员那样适用消灭时效。


修正聘期教师薪级时适用消灭时效…人权委批评“歧视正式教师” View original image

7日,人权委表示:“因工龄等级更正而少发的工资在向期限制教员追溯补发时,不应适用消灭时效”,并称“在向期限制教员追溯补发少发工资时,不得与正式教员之间产生差别待遇,教育部应就此采取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等措施”,已向教育部长等提出建议。


据人权委介绍,作为期限制教师的陈情人A某在去年工龄等级得到更正,追溯领取了此前少发的工资。但与正式教员不同,他被适用了工资债权3年的消灭时效,仅按工龄等级更正日为基准,领取了此前3年期间的工资。对此,A某向人权委提出了陈情。


主管教育厅表示,这是根据“期限制教员在工龄等级更正时仅追溯至3年”为内容的市教育厅合同制教员运营指引进行发放的。教育部则称:“依据大法院判决,期限制教员不同于正式教员,不属于教育公务员或国家公务员,也不是适用因工龄晋级而产生的工资体系的公务员”,“仅发放3年期间被少发的报酬是妥当的”。


然而,人权委认为:“在正式教员工龄等级更正时,对其少发金额的请求不适用消灭时效,是以事后发现工龄确定存在错误的情形为前提”,并指出:“在自工龄任命日起至工龄等级更正日止的期间,难以举证教员已认知到工龄确定存在错误。”接着表示:“被陈情方对期限制教员少发金额的请求适用3年的消灭时效,是将期限制教员自工龄任命日起至工龄等级更正日前3年这一时间点之前的期间,解释为其明知工龄确定存在错误却不行使权利,从而导致时效消灭”,并补充称:“这一解释难谓妥当。”



此外,人权委还表示:“根据《国家财政法》,国家应追溯支付的金钱,其消灭时效为5年”,“综合考虑到对正式教员并不适用消灭时效等因素,对期限制教员适用消灭时效,构成对平等权的侵害,属于差别待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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