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2日表示,将着手构建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决权行使信息披露数据库(DB)。
此前自4月起,金融监督院与金融投资协会、资本市场研究院、资产管理公司等组成工作小组(TF),围绕修订《资产管理公司表决权行使指引》在内的相关制度整体,持续探讨改进方案。
结果发现,由于国内股东大会在短期内高度集中召开、缺乏既往表决权行使信息数据库等基础设施以及人力资源有限等原因,现实中难以在短时间内对企业别、议案别的事项进行细致分析。
现行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由金融投资协会和韩国交易所两家机构分别管理,且双方在披露对象、范围及期间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难以对表决权行使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此外,由于议案类型划分或股票数量记载标准不明确,降低了不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可比性,也使得按照特定股票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目的进行检索变得困难,信息利用度因此受到影响。
为此,金融监督院计划对披露信息进行系统化整理,使资产管理公司在行使表决权时可将其作为重要参考资料,同时也便于投资者比较不同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决权行使情况。
首先,将对披露表格进行标准化。通过新设议案类型分类、补充披露记载标准等方式完善披露表格的编制标准,并以此为基础,推动金融投资协会与交易所的披露表格实现标准化。
同时,不仅保留现行按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披露的内容,还将强化功能,使市场参与者可以根据议案类型、个股等多种条件检索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决权行使信息。为便于开展多角度分析,还将实现金融投资协会与交易所披露信息的相互联动。
金融监督院表示,通过提升各资产管理公司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和信息利用度,将能够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更加充分地行使表决权,并称资产管理公司可轻松参考既往相似议案案例和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使记录,从而更高效地就表决权行使方向作出决策。
金融监督院同时强调,今后不仅是现有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也能够一目了然地比较多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决权行使情况,从而更容易甄别尽职履责的受托人。金融监督院期待,此次改进方案能够引导资产管理公司实行责任投资,通过提升股东价值,构建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良性循环体系。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将修改与表决权相关的信息披露表格,并据此标准化金融投资协会与交易所的披露表格,力争自2024年股东大会起开始适用;同时将与交易所及金融投资协会一道制定具体改进方案和推进时间表,推动表决权行使信息披露数据库的建设。
该人士补充称,有关修订表决权指引等其他制度改进方案仍在持续讨论中,待工作小组充分讨论后将最终确定方案。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