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后索要月薪659万韩元含津贴
利用“工资”与“基本工资”差异提起诉讼
法院:“不区分外卖员基本工资与津贴”

一名在中餐馆送外卖的员工,试图利用“薪资”和“基本工资”的差异,提起诉讼要求接近年薪1亿韩元的工资,结果败诉。


图片与报道内容无关 [照片=记者 文湖南]

图片与报道内容无关 [照片=记者 文湖南]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上月31日消息,中餐馆送餐员A某以自己遭到不当解雇为由,起诉店主夫妇,要求确认解雇无效并支付工资,但首尔高等法院判决支持了店主夫妇一方。


此前在2020年9月,中餐馆店主夫妇发布了招聘送餐员的启事。启事中写明的条件为:“薪资330万韩元以上、工作期限1年以上、每周工作6天、送餐固定日薪14万韩元”。


A某看到后,给店主发信息称:“送餐正式员工,工作时间09时至21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可选择1个工作日休息,每天提供2至3顿饭,月基本工资330万韩元,这样可以吗?”他将“薪资”改成了“基本工资”,店主回复称:“是的,没错。”


此后,在A某上班的第4天,店主准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A某以自己应在基本工资330万韩元之外再加上各类津贴,每月共领取659万韩元为由,拒绝在合同上签字并停止出勤。若将每月659万韩元工资连同四大保险费用等计算在内,其年薪大致相当于1亿韩元。


最终,中餐馆店主向停止出勤的A某发出解雇通知,并于一个月后正式将其解雇。对此,A某向当地劳动委员会申请不当解雇救济,但被驳回。


随后,A某以自己询问“基本工资是不是330万韩元”时,店主回答“没错”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他主张自己遭到不当解雇,要求确认解雇无效,并支付每月659万韩元的工资。


然而,A某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败诉。合议庭指出:“招聘广告中明确记载劳动者的工资为‘月薪330万韩元’,而送餐员一般不区分基本工资和津贴,而是就工资总额进行协商并据此工作,这是通常惯例。”



法院还以“难以断定‘基本工资’一词只能按照《劳动基准法》上的‘基本薪资’含义来解释”、“该中餐馆其他员工也都领取月薪330万韩元”等事实为依据,判决称:“难以认为(中餐馆店主)曾表示仅支付扣除津贴后的基本工资330万韩元。”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