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凶器殴打未成年女儿的男友,父亲上门质问:“做父亲连这点都不行吗”
愤怒殴打未成年女儿一事…案件移送检方
听到未成年女儿被男朋友殴打的消息后,手持刀和斧头上门找人的一名父亲已被移送检方。
据警方1日消息,首尔麻浦警察署于上月24日以违反《轻犯罪处罚法》中关于凶器隐匿、携带的嫌疑,将40多岁的男性A某在不拘留状态下移送检察机关。
A某得知,与自己女儿同居的20多岁男性B某既不接受女儿提出的分手要求,还殴打了女儿后,于6月30日晚上11时左右前往B某的住所。据悉,情绪激动的A某腰间插着露营用刀和斧头等凶器上门。
接到试图劝阻A某的女儿报警后出动的警察,在A某见到B某之前就在现场将其抓获。据转述,A某向警方表示:“因为未成年女儿既没能分手又遭到殴打,生气之下才去找他”,“作为父亲连这点都做不了吗?为什么我反而成了加害者”,并对此表示反抗。
另一方面,B某也因殴打A某女儿的嫌疑被首尔龙山警察署立案。B某在殴打后,为了阻止报警,夺走了A某女儿的手机,因此还被一并适用盗窃嫌疑。据悉,B某向警方陈述称:“我们是在交往的关系,彼此都喜欢。”
另有一例,因“殴打了未成年儿子”的理由而去殴打校园暴力加害者的30多岁父亲被判处罚金。
去年6月,大田地方法院刑事第8单独审判部法官Cha Juhee,以伤害罪起诉的父亲C某被判处罚金150万韩元。C某于去年1月得知自己儿子遭到殴打后,找到加害者D君,揪住其衣领并带到建筑物外。
经查明,C某在试图让D君上自己的车时,用拳头击打对方胸部三四次,在D君的脚还在车外的情况下关车门,致其脚踝部位受伤,需要两周治疗。
合议庭指出:“从成年人殴打未成年人并造成伤害这一点来看,犯罪情节并不轻微”,但同时表示:“不过,被告人的儿子曾被D君严重殴打,因鼻骨骨折住院治疗,遭受校园暴力侵害,被告人在此情况下一时冲动实施犯罪,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后确定了刑罚。”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