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关系破裂后涨了两倍的公寓…财产如何分割?
最高法院:“财产分割诉讼事实审终结时按市价计算”首度裁判
合议庭:“事实婚同法律婚一样,以婚姻结束时点为财产分割基准”
对于处于事实婚关系的夫妻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诉讼,而在诉讼进行中不动产价格在婚姻关系结束时点之后大幅上涨的情况下,财产分割金额的基准时点应当如何确定,韩国大法院作出了首个判决。
妻子A某与丈夫B某原本办理了结婚登记,正式共同生活,之后于2006年2月以规避转让所得税重税等为由协议离婚,并在事实婚状态下继续同居。此后两人之间产生矛盾,事实婚关系破裂。两人的事实婚关系结束后,围绕在法律婚及事实婚期间共同积攒资金购买的两套公寓的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争议。妻子A某于2013年12月以丈夫B某为对象提起了财产分割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判决宣告历时4年,截至二审辩论终结日,两套公寓的实际成交价已上涨一倍,达到18亿韩元。
关于两人应当分割的财产数额,是以公寓价格上涨之前的事实婚终结时点为准,还是以价格暴涨之后的财产分割诉讼辩论终结时点为准,一审和二审作出了不同判断。一审判决按照事实婚终结时点的公寓市价进行财产分割,但二审则判决按照最终辩论终结时点的市价进行分割。根据1日法律界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Oh Kyungmi)近期维持了二审判决。
大法院在本案中首次作出了两项判断。首先,大法院认为,事实婚与法律婚中的协议离婚相同,应以婚姻关系结束日为基准确定财产分割的标的数额。但是,如果在离婚诉讼进行过程中出现不动产价格急剧上涨等特殊情况,则应当以辩论终结日为基准确定相关财产数额,而非以婚姻关系结束日为准。
合议庭判示称:“在事实婚关系结束后,直到财产分割请求案件的事实审辩论终结期间,如果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努力形成、维持的不动产等所产生的利益或损失归属于一方,当这种结果与旨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清算和分配的财产分割制度之目的明显不相符合等存在特殊情况时,可以在分割对象财产的价值评估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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