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事业细化许可标准等相关公告》修正案
政府决定强化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的许可及延期条件。由于判断此前太阳能和风力发电项目无节制扩张,政府将通过制度改善来解决项目乱立问题。
31日,产业通商资源部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发电事业详细许可标准等相关公告》修订案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
据产业部介绍,受此前新能源普及扩大政策影响,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新批许可数量(以超过3兆瓦为标准)从2011年的19件(1.4吉瓦)激增至2021年的98件(10.3吉瓦)。
产业部相关人士表示:“虽然新批许可大幅增加,但企业并未着力于正常推进项目,而是通过中途转卖项目权等方式追逐利益,或频繁出现故意拖延的案例。此次公告修订案的核心,是通过强化发电项目许可条件和风能资源测量设备标准,提高已获许可发电项目的实际执行力,并建立电力市场秩序。”
首先,产业部决定强化发电事业许可标准。迄今为止,在资金筹措计划中,自有资本比例标准为10%,今后将提高至15%。信用评级方面,删除了“低于B级时的例外规定”,改为必须达到“B级以上”。
还将审查在取得许可、设计等开工前所需费用即“初期开发费”的落实情况。今后须将总投资额的1%落实为最低实缴资本金,并强制提交初期开发费的支出及筹措计划(含证明材料)。
准备期和工程计划核准期限也将作出调整。考虑到项目实际推进时间,陆上风电的准备期将从4年延长至6年,海上风电从4年延长至8年。新能源工程计划核准期限则分别为:太阳能、燃料电池2年,陆上风电4年,海上风电5年。特别是对10兆瓦以上项目,在许可时赋予工程计划核准期限,以确保按期执行。既有已获许可的10兆瓦以上发电项目也将一并赋予工程计划核准期限。工程计划核准期限系指“许可至开工”期间,准备期系指“许可至项目开始运营”期间。如在期限内未能开工或开始运营,将依据《电气事业法》取消许可。
项目期限的延长将变得更加严格。工程计划核准期限方面,只有在至少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且企业就项目延误提交合理事由的情况下,方可获准延长。准备期方面,只有在企业已取得或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最低限度的开发行为许可,并就项目延误提交合理事由时,才会予以延长。迄今为止,政府惯常允许延长期限,但通过此次措施,如果未推进一定程序,则将无法延长。产业部表示,对既有已获许可项目将给予一定宽限期,此后适用强化后的延期条件。
风能资源测量设备制度也将得到改善。此前,作为发电许可条件要求进行风况测量,并在企业之间存在用地重叠时,按测量设备安装顺序赋予优先权。据产业部介绍,存在大量利用该制度漏洞,为抢占和买卖用地而安装测量设备的案例。此外,由于有效区域规定复杂,企业之间也发生了不少用地纠纷。
为此,政府新设规定,要求在安装许可之日起3年内申请发电项目许可,作为有效期。同时,将原本划分为“单纯区域、公有水面、复杂区域、混合区域”等的有效区域分类标准,调整为按“海上、陆上”进行划分。
产业部相关人士表示:“通过新设风况测量设备有效期,可防止以买卖为目的的设备安装,同时有效区域也得到简化,预计企业之间的纠纷将有所减少。今后,产业部将继续强化对发电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以进一步确立电力市场秩序并提升电力供需的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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