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可首次发行碎片化投资投资合同证券…金融监督院改革信息披露与审查体系
修改证券申报书格式,反映绝缘破产等业务重组要件并提出标准
运营投资合同证券专门审查团队,8月10日举行改革事项说明会
在8月首次发行投资合同证券之前,金融监督院对相关信息披露及审查体系进行了改革。
金融监督院31日表示,近期在综合考虑与投资合同证券有关的讨论内容等因素后,已对此前接近自由记载形式的投资合同证券格式进行了全面修订。从下月1日起,5家碎片化投资经营者及新进入经营者也可以按照修订后的格式提交投资合同证券的证券申报书。
此前于2009年2月首次引入的投资合同证券,因近期出现以代币证券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方式进行的碎片化投资,引发了其是否属于证券的争议。随着5家碎片化投资经营者的业务重组获得批准,预期这些经营者将提交投资合同证券的证券申报书,金融监督院据此推进了本次改革。5家企业分别为Stockeeper(Bankcow)、Tessa、Seoul Auction Blue(SOTWO)、Together Art(ArtTogether)、Yeolmae Company(Artnguides)。
金融监督院自当日起对此前接近自由记载形式的投资合同证券格式进行了全面修订。首先,为了强化投资者保护,将此前适用于碎片化投资经营者的破产隔离等业务重组要件反映到格式中。通过这一措施,使投资者能够明确知悉新进入经营者是否也具备相同的业务结构,从而作出投资决策。
同时,通过在格式中明确同一申报书内可以进行多次证券发行(合并发行)以及以多项资产为基础的证券发行(打包发行),提升发行人的填写便利性,以便涵盖多样化的市场发行需求。
此外,还通过提供可记载投资合同证券特性及发行相关约30余项问答内容的案例,制定了提升理解度的方案,使信息披露使用者能够更容易理解并投资这一新颖的投资合同证券。
与此同时,金融监督院为确保投资合同证券审查的一致性并提升专业性,将在信息披露审查室内运营专门负责投资合同证券证券申报书的审查团队。该专门团队将通过对本次修订格式的遵守情况等进行细致审查,支持优质企业顺畅融资,并切实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
鉴于投资合同证券根据内容不同,发行人、投资者及共同事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各不相同,今后将以与业务及发行结构、投资者保护体系相关的记载部分为中心,实施严格审查。
对于虽从事属于投资合同证券范围内的业务却未提交证券申报书的经营者,将启动包括课以罚款、限制证券发行、通报侦查机关等在内的制裁程序。
此外,金融监督院计划就修订格式及今后的审查方案等,面向拟发行法人,于8月10日下午3时至5时召开说明会。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通过今后不断积累审查案例,持续完善信息披露格式标准”,并称“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投资者保护薄弱之处,将与金融委员会就修法等制度改进方案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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