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在寅政府时期检警侦查权调整之后,由警方事实上专门负责的补充侦查和重新侦查,今后部分也将允许由检方进行,法务部正为此着手修改相关法令。随着对警方移送案件补充侦查的“警方专办原则”被取消,在对不移送案件进行重新侦查时,检方可以接收案件移送的要件也将被放宽。
法务部31日表示,将预告修订《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官相互协作及一般性侦查准则规定》(侦查准则)草案,核心内容是强化检察机关参与补充侦查及要求移送案件的权力。立法预告期限为8月1日至9月11日。
法务部说明称,此举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改善因侦查权调整导致的侦查迟延和侦查不力等副作用,以及因‘检察机关侦查权完全剥夺法’废除告发人异议申请权而产生的国民保护空白”。
法务部自去年6月起,运营由学界和实务专家以及检警机构委员组成的“检警责任侦查体系整顿协商会”,并与行政安全部协商等,广泛听取相关机构和专家意见后,制定了本次修订案。
修订案删除了由警方专门负责补充侦查的原则,改为由检警根据个案特性分担。尤其是对于检方受理后已过一个月的案件,或在移送后检方已对嫌疑人等进行了相当程度侦查的案件,原则上规定由检方进行补充侦查。
修订案还包括:当检察官对警方不移送决定提出的重新侦查请求未被履行时,在一定情形下由检察官接收案件移送并予以终结的内容。这是对既有指引的修改。原指引仅在重新侦查案件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对时效或追诉要件的判断失误等情形时,才认可检方可以提出移送要求。
对于为明确有无嫌疑而提出的重新侦查请求事项未被履行的情形,也被纳入移送要求的要件之中。
法务部以侦查权调整后警方享有的“不移送终结权”,以及去年因“检察机关侦查权完全剥夺法”导致告发人异议申请权被废除,使得检方的重新侦查请求和移送要求事实上成为唯一救济程序为依据,推动此次修改。此外,修订案还废除了警方的投诉、告发退回制度,改为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受理投诉书、告发书。
当检察官要求警方进行补充侦查时,原则上设定一个月的期限完成;警方对补充侦查要求和重新侦查请求,应在三个月内履行。
对于检警一方提出请求的案件,或公诉时效仅为3个月、适用较短时效的选举案件,修订案还规定双方必须进行相互协商,以强化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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