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基站位置不属个人信息…可拒绝提供相关数据”
有判决认为,即使移动通信运营商不向用户告知其所接入发信基站的地址,也不存在法律问题。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Kim Sunsu)于31日表示,已在律师 Kim Gayoun 诉 KT 公开请求诉讼中,维持原审原告败诉判决并予以最终确认。
曾作为社团法人 Open Net 专职律师活动的 Kim Gayoun 于2016年6月向 KT 申请查阅通话、短信详细记录(被叫号码、通话时间、使用次数、基站信息)等信息。但 KT 以其所要求的信息属于第三方信息,或是 KT 并未收集、持有的信息为由予以拒绝。
对此,Kim Gayoun 主张,“为了解我国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权在现实中究竟得到多大程度的保障等问题,基于公益目的提起本案诉讼”,并以此为由,对 KT 提起诉讼,要求其依据使用合同公开通话、短信详细记录信息。
一审认为,通话、短信详细记录信息难以被认定为信息通信网络法上的个人信息,因而未予支持 Kim Gayoun 的公开请求。但同时指出,根据信息通信网络法,用户有权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用户个人信息,并判决 KT 有义务公开 Kim Gayoun 的通话、短信详细记录信息。
在二审过程中,Kim Gayoun 将请求内容变更为:排除其他信息,仅要求公开基站的地号地址或许可编号。二审认为,“难以认定 KT 与 Kim Gayoun 签订的移动通信服务使用合同中包含提供基站地号地址或许可编号的义务”,因而未予支持其公开请求。
大法院同样认为,KT 无义务提供 Kim Gayoun 手机在发信时所接入基站的地址。合议庭指出,“Kim Gayoun 的手机终端在发信时所接入基站的位置相关信息,是关于基站位置的信息,而非关于 Kim Gayoun 位置的信息”,并判示称:“本案信息难以被认定为位置信息法上的个人位置信息或信息通信网络法上的个人信息。”
合议庭还补充称:“也难以认为移动通信服务使用合同中包含了被告(KT)有义务提供原告手机在发信时所接入基站位置地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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