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申报股权基础奖励的授予、行权及支付收益等事项
自2024年起适用于已行权和支付的股权基础奖励

将新设类似股票期权(股票购买选择权)这类从外资企业获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的纳税义务。


[2023税制改革]外资公司股票期权须由营业场所提交交易明细 View original image

27日,企划财政部通过《2023年税法修正案》公开了《所得税法》修正案,拟规定必须提交员工的境外股权激励交易明细。


所谓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是指以预先约定的价格认购或购买股票的权利。由于是作为劳动对价取得,因此股权激励也属于综合所得税申报对象。近年来,尽管外资法人发放股权激励的案例不断增加,但综合所得税申报并不顺畅,由此引发避税问题。


此类情况频发的原因在于工资所得的分类体系。通常工资所得分为在内国法人发放薪酬时代扣代缴税款的“甲类”,以及不进行源泉扣缴的“乙类”。外资企业如果在韩国设有营业场所,也会在法人税法上被归类为内国法人,并对应税工资所得进行源泉扣缴。但外资母公司的股权激励被归类为“乙类”,一直未进行源泉扣缴。


为此,政府规定,在国内营业场所工作的员工若从境外控股股东的外资法人处获得或行使股权激励,必须提交交易明细。提交义务主体为该员工所在的内国法人或外资法人的国内营业场所。


所谓境外控股股东大致分为两类:若为内国法人的员工,则指直接或间接持有该法人50%以上股份的外资法人;若为国内营业场所的员工,则指该外资法人的总店、分店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外资法人50%以上股份的其他外资法人。


需提交的资料包括股权激励授予、行使、支付的明细,行使及支付收益,员工个人信息等。提交期限为股权激励被行使或领取之日次年的3月10日之前。



本次措施自明年1月1日起对行使或支付的股权激励开始适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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