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快速通道时可不经和解建议直接提交调解委员会

为快速解决金融纠纷,将引入“快速提审制度”(fast track)。同时,为提高调解委员会运作的独立性,还新增了关于审议委员构成方式的标准。


金融委员会25日表示,包含改进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公司之间纠纷解决机制——金融纠纷调解制度处理方式等内容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实施令》修正案已在国务会议上获通过。

引入金融纠纷“快速通道”…进一步强化调解委员会独立性 View original image

金融业界指出,近期金融产品日益多样、产品结构愈发复杂,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公司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根据金融委员会的数据,2018年金融纠纷投诉受理件数为2万8118件,到了4年后的2022年增至3万6508件,约增加30%左右。


本次实施令修订旨在强化金融纠纷调解制度的迅速性及独立性,是为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权利利益的政府施政课题的一环。同时,去年通过金融委员会监察专员制度发掘出的改进课题也一并予以修订。


首先,为快速解决金融纠纷,引入了快速提审制度。此前,金融消费者申请金融纠纷调解时,必须依次经过自主调解→和解建议→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审议等全部程序;今后,如适用快速提审程序,可省略和解建议环节,直接提交调解委员会进行审议。


不过,是否适用这一快速提审程序,将综合考虑调解金额、利害关系人规模等因素后决定。主管部门计划在金融纠纷调解细则中制定与此相关的具体适用标准。


同时,为提高调解委员会运作的独立性,还增加了关于调解委员会会议时审议委员构成方式的标准。召开调解委员会会议时,需在34名委员中指定6至10名委员组成会议,此次通过增加相关标准,使其能够在综合考虑受聘委员专业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平指定出席会议的委员。


此外,去年通过金融委员会监察专员运作所提出的改进课题也一并修订。对于以已卖出证券为担保的“卖出证券担保贷款”,因适用适当性原则并无实际利益,将其从适用对象中排除;对于私募基金销售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也允许删除其中相互重复的内容。另外,当金融消费者要求金融公司提供与合同订立和履行相关的资料供查阅时,查阅期限也由原先的8日,明确为6个营业日。



当天在国务会议通过的实施令修正案,将自公布日(8月1日)起满3个月后的11月2日起施行。对于无需修改下位规章的事项,如私募基金销售时删除产品说明书间重复内容、明确资料查阅要求期限等修订内容,则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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