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报告义务的在韩中资银行受到了金融监督院的处罚。
金融监督院22日表示,在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首尔分行的检查中,查明其违反了关于高管任免事实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或违反了对以超过20%股权证券作抵押的担保贷款的报告义务,因而对相关员工作出“自行处理”的制裁决定。
金融机构在任命或解任高管时,必须在7个营业日内向金融监督院院长报告。但中国工商银行首尔分行在2018年1月至3月间,发生的4起高管任免事项,未在期限内向金融监督院院长报告,也未在银行联合会官网予以披露。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同类问题又发生了7起。
中国工商银行首尔分行还在2017年11月至去年5月期间,对43笔以其他公司等持股比例超过20%的股权证券作抵押发放的贷款,未及时向金融监督院院长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首尔分行同样在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对9笔以其他公司持股比例超过20%的股权证券作抵押发放的贷款,延迟向金融监督院院长报告,后被查出。
中国建设银行首尔分行在2020年7月重新任命原分行行长,却未在期限内向金融监督院院长报告。去年3月解任分行行长并任命新行长时,也未及时向金融监督院院长报告,被查明存在上述事实。
中国建设银行首尔分行在2017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以及2021年4月至去年3月期间,分别在38笔和7笔股权证券抵押贷款上违反了报告义务,后在金融监督院检查中被查出。
一家国内商业银行相关人士指出:“在中国开展业务的韩国银行,因违反报告义务等问题缴纳了巨额罚款,但我国对违反法规的中资银行处罚相对偏轻。”
事实上,中国金融当局去年向中国友利银行、中国韩亚银行、中国IBK企业银行共计处以1743万元人民币(约合31亿韩元)的罚款。去年4月,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国际收支申报和统计申报存在错误为由,向中国友利银行下达了20万元人民币(约3600万韩元)的罚款通知。
去年6月,北京银保监局因中国友利银行在核实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用途方面不力、办理外汇付款保函不规范等问题,对其处以90万元人民币(约1.6亿韩元)的罚款。去年9月,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又因中国韩亚银行在办理外汇付款保函方面存在疏漏,对其处以1576万元人民币(约28.2亿韩元)的罚款。这是韩亚银行与外换银行合并成立后,海外金融监管当局对韩亚银行单笔罚款金额最大的一次。
去年12月,中国企业银行苏州分行因未按规定对外报告、汇款资料审核不严等问题,被苏州外汇管理局处以57万元人民币(约1.02亿韩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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