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指导教授提交诊疗记录的医生被判无罪确定…大法院认定属“正当行为”
一审认定“泄露患者个人信息”→二审称“为防止错误惯例”
最高法院:“提交患者手术记录属正当行为”
对指导教授提出控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患者诊疗记录复印件而被移送审判的医生们,其无罪判决已获最终确认。
大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法官 Lee Heunggu)于21日表示,已维持对因涉嫌违反《医疗法》而被起诉的A某等6人宣告无罪的原审判决。
A某等人为控告某大学医院整形外科教授,于2017年9月查阅患者的手术记录并将复印件提交给检察机关。其主张是,作为指导教授的B某并未亲自主刀手术,却在诊疗记录簿中虚假记载为其主刀,因而违反《医疗法》。但B某经检方调查后被作出无嫌疑处理。
然而此后因患者的控告,A某等人以涉嫌违反《医疗法》被移送审判。他们将包含患者个人信息的11份与手术相关的诊疗记录复印件提交给检察机关作为证据,成为问题焦点。审判过程中,当以亲告罪处理的《医疗法》违法嫌疑的控告期限已过后才提出控告这一点引发争议,检方遂以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嫌疑申请变更起诉书,并获合议庭许可。
在审判中,A某等人主张,这是为进行公益举报而采取的不得已措施。但一审认为,“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超越被允许的权限泄露了患者的个人信息”,认定其构成有罪,仅宣告罚金50万韩元并予以宣告缓期执行。
相反,二审则认为A某等人属于公益举报人。二审指出,“手术室护理记录纸等医疗记录,看上去是证明代替手术嫌疑最有效、最适当的手段”,“与其说被侵害的法益,不如说通过防止医院内部错误惯例而保护的众多人的生命与身体法益更为优越”,作出上述判断。
大法院也表示:“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与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或误解有关正当行为的法律原则等足以影响判决的错误”,从而最终确认无罪。
[反论报道] 与“控告指导教授代替手术时提交诊疗记录的医生获无罪确认……大法院认定为‘正当行为’”相关
对此,B某告知,本人对A某等人进行反向控告后,A某等人因违反《医疗法》被检方作出起诉缓期处理。
本报道系根据言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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