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将适用重大市民灾害法”
比业务过失致死罪处罚更严
在警方就造成14人死亡的清州五松弓坪第二地下车道淹水事故展开调查之际,外界关注《重大灾害处罚法》(简称“重灾法”)中关于重大市民灾害条款是否会被适用。专家将此次惨剧实质性地诊断为“官灾”,并预测这将成为适用重大市民灾害条款的首例。
据警方21日消息,警察厅国家搜查本部近日组建了由138名调查人员组成的搜查本部。搜查本部已对忠清北道和清州市等地方自治团体,以及行政中心复合城市建设厅(幸福厅)、锦江洪水控制所展开调查。尤其是,搜查本部正在进行法律审查,以判断本案是否构成重灾法上的重大市民灾害。
根据重灾法,重大灾害分为重大产业灾害和重大市民灾害。一般而言,洪水或暴雨等自然灾害并不属于重大市民灾害的适用范围。但在自然灾害发生的情形下,如因公共利用设施等在设计、制造、安装、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而导致灾害发生,则可适用该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支配、运营、管理相关公共利用设施的公共机构、地方公营企业负责人以及地方自治团体首长、中央行政机关首长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2020年发生的釜山草梁地下车道淹水事故中,公务员因业务过失致死罪受到处罚。业务过失致死的刑罚为2年以下徒刑或700万韩元以下罚金。但如果被认定为重大市民灾害,责任人将面临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10亿韩元以下罚金等更为严厉的处罚。
专家指出,在本案中适用重大市民灾害条款的条件已相当充分。Wooseok大学消防防灾学科教授 Gong Haseong 表示:“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米湖江泛滥导致堤坝垮塌,地下车道被水淹没,而相关地方自治团体和公共机构未对此作出应对”,“完全可以适用重大市民灾害条款。”
事件责任预计将由忠北道和清州市等地方自治团体承担。原因在于,弓坪第二地下车道可被归类为依据重灾法施行令第3条第2号等规定的公共利用设施。Yuwon大学警察消防行政学科教授 Yeom Geonung 表示:“此次事件是因管理不善引发的官灾”,“由于地方自治团体的管理不善是事故原因,预计调查方向也将集中在这一方面。”
此外,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幸福厅似乎也难以完全撇清责任。事故发生地点约400米外,正在进行米湖江大桥扩建工程(五松至清州道路扩建工程)。围绕作为施工责任机关的幸福厅在临时堤坝管理方面存在疏漏的质疑,以及重新堆筑的堤坝高度低于附近堤坝的指责不断出现,预计相关调查在所难免。Gong 教授称:“在米湖江河岸堤坝施工的幸福厅看来也存在问题”,“有必要详细检查幸福厅在施工前后的应对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专家预计,要证明重大市民灾害成立,关键在于如何证明相关地方自治团体和公共机构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Yeom 教授指出:“此次事件因管理缺陷造成人员死亡,查明其中的因果关系将成为核心”,“但从此次事件的整体情况来看,证明这种因果关系是完全可行的。”
他接着表示:“首先,侦查机关应就可预见性进行审查,证明本次事故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在此基础上,再按照先后顺序,查明管理缺陷和管理责任部分,从而推进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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