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6年落网的仁川出租车抢劫杀人犯2人,被判30年监禁
两名在杀害出租车司机后抢走现金并逃跑、时隔16年才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0年。
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5庭(审判长法官 Ryu Hojung)于20日公开宣判中,以强盗杀人罪名对被起诉的A某(47岁)及其共犯B某(48岁)作出上述重刑判决。
A某等人被控于2007年7月1日凌晨3时左右,在仁川南洞区南村洞一处道路附近,用凶器刺杀出租车司机C某(案发时43岁)后,抢走6万韩元现金,因此被逮捕并起诉。将尸体遗弃在作案现场后,他们驾驶被盗的C某出租车行驶一段距离,在相距2.8公里的住宅区弃车,并点燃后座纵火后逃逸。
案发当时,警方成立专案组,对首都圈登记在案的5900辆可疑车辆和2.6万条基站通信记录进行核查,并走访调查了870余户家庭,展开大范围侦查,但始终未能找到锁定嫌疑人的线索。
此后,2016年接手该案的仁川警察厅未结案件搜查组重新分析了侦查记录和现场资料,并通过重新鉴定指纹、调查相关人员、犯罪画像等方式开展补充侦查。警方对纵火焚烧出租车时作为引火物使用的车辆说明书多次进行鉴定,最终从中提取出一枚小片段指纹,并以此为线索,在案发16年后的今年先后将两人抓获。
合议庭表示:“A某主张案发当日并不在犯罪现场,否认犯罪嫌疑,但从侦查过程及脱氧核糖核酸(DNA)鉴定结果等来看,可以毫无疑问地认定其当天在现场。”并称:“此外,在A某被警方逮捕后进行的DNA检测中,也得出了其与在被害人出租车内发现的血迹相一致的结果。”
接着,针对与A某一同策划抢劫,但辩称并未参与杀人的B某,合议庭也指出:“查看被害人尸检鉴定书的医生表示,‘本案犯罪由一人单独实施存在困难,应当是有人负责制服被害人,有人持凶器刺杀等分工合作’的意见”,并说明:“B某的主张缺乏可信度,不能采信。”
合议庭指出:“即使在犯罪暴露之后,被害人的损失也丝毫没有得到弥补”,“即便被告人是出于一时冲动作案,且在本案之前没有实施过严重暴力犯罪,也必须给予与其责任相称的惩罚。”就量刑理由作出上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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