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通信费负担之解在于产业重组而非第四家运营商 View original image

在市民团体和政界以“普通民众通信费负担过重”为由不断施压之下,政府又一次拿出了设立第四家移动通信公司的方案,称要打破寡头垄断结构。寄望通过增加运营商数量来促进竞争、从而压低价格的想法过于简单,也似乎没有准确把握现实。在形成目前三大运营商格局之前,市场上其实已有5家企业竞争,但其中两家(Hansol Telecom·Shinsegi Telecom)因竞争中落败而被并购。由此可见,运营商数量并不是问题的核心。


新进入的通信公司不可能在与30多年深耕行业、积累雄厚实力的既有运营商的竞争中取得优势。不免让人怀疑,这背后是否存在某些势力试图通过设立公司来获取利益的影响。比我们国土更辽阔、人口更多的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中国等大多数国家,也都不存在拥有3家以上全国性运营商的情况。要解决问题,与其增加运营商数量,不如通过具有创新性的结构性改革来改变通信业务环境,这才是应当全力投入的方向。


虽然有人称通信公司结成了卡特尔,但倒更像是监管当局与通信公司之间形成了某种“适度的卡特尔”。通信资费目前由监管当局进行管制。出于“要公平竞争”的名义,规定市场第一名企业须经许可,中间层企业只需申报。价格事实上在背后被适度操控。在价格问题上,不能只是一味单方面指责通信公司。出于“所有人都应获得同等补贴”这一想法而制定的《移动通信终端设备流通结构改善法》,反倒成了只让通信公司“坐收其利”的制度。销售地点的租金、人工成本、经营者的销售规模等不同,价格本来就可以有所差异,却偏要坚持“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价格都必须相同才算公平”,这种设想本身就不切实际。


与其增加根本不具备竞争力的经营主体,不如更具创造性地对整个通信产业进行合理的结构性调整。我们也可以从其他国家的案例中获得启示。可以考虑将核心有线网络分离出来,以批发形式向包括所有运营商和地方自治团体在内的各类业务主体开放使用,把它打造成在无竞争前提下、接受监管当局管制和监督的公益性业务。在英国,2000年代初期曾为打破垄断结构,将英国电信(BT)的有线核心网络分离出来,组建成批发(wholesale)业务组织。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讨论“第四家移动通信公司”,还可以挖掘出多样化的业务模式。


其次可以考虑的是,在几个大城市为中心设立区域性运营商。这样就能针对没有跨城市移动需求的群体,提供资费更低廉的服务。当用户需要前往其他城市时,只需像漫游一样,在自动售货机购买短期使用的USIM即可。


我们的移动通信服务之所以被认为“落后”,是因为服务模式仅局限于“个人”。目前是由个人通过签订所谓“合约”的简易合同来开通服务。拥有数万名员工的大型企业,却无法与通信公司以企业对企业的方式签订合同。而在走在前面的国家中,企业可以就使用期限、终端更换周期、数据用量等条件进行约定,签订通常以10年为单位的长期合同,企业用户可以获得量身定制的套餐。全球各地的跨国企业都希望采用这种形式的合同,但在我国却行不通。


与其设立不可持续的第四家移动通信公司,不如开发能够真正降低通信资费的、富有创意的多样化服务模式,这要高效得多。要成为通信强国,需要先进的不是技术本身,而是通信服务的规章制度。



Kim Hongjin Work Innovation Lab代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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