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活会计舞弊行为举报,举报相关减免对象和减轻范围将被扩大。
金融监督院20日表示,《关于外部审计及会计等规定的施行细则》将被修订。在作为检查处分减轻或免除对象时,除“向资本市场调查委员会举报舞弊行为者”外,新增“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监事告知舞弊行为者”。
对于舞弊行为举报人或告知人,在作出检查处分时,如同时符合▲未在舞弊中起主导性作用等▲在资本市场调查委员会等获取信息或充分证据之前即进行举报▲在提供证据并直至调查完成期间予以配合等三项条件的,可最多减轻两个阶段;即便未全部符合三项条件,也可以减轻一个阶段。目前仅在全部符合三项条件时,才可减轻一个阶段。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对于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的舞弊行为举报人,在作出检查处分时可以不向检察机关移送或通报。”
在作出检查处分时,将放宽对主动披露并改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薄弱环节的公司的处分程度,此举旨在引导企业自主改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称:“为引导经营层自主改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如在实施检查之前,已主动披露或改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则在检查处分时将其从加重事由中排除。”
同时,还调整了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提交营业报告书等义务时的处分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报告书延迟提交以及记载事项错误、遗漏的处分程度,作出与违规行为和金额重要性相称的调整。此外,还调整了与指定审计人相关的审计人群组划分的细化标准。为防止为被分配至上位审计人群组而临时补充质量管理业务负责人,修改了质量管理业务负责人占比的计算标准。
另外,修订后的施行细则自今日起施行。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