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起,为了保护全租保证金这一安全装置——“租赁权登记”,即使未经房东确认也可以办理。
据国土交通部19日消息,今年3月末在国会通过的《住宅租赁保护法》修正案自当天起正式施行。所谓租赁权登记,是指在全租或月租合同到期时,房东未返还保证金的情况下,承租人为了维持取回保证金的权利而向法院申请登记的制度。完成租赁权登记的承租人,即使搬离住房,其对抗力和优先受偿权仍然得以保留。
此前,只有在法院作出的租赁权登记命令已经送达房东并得到确认的情况下,租赁权登记才能完成。如果房东故意规避送达,或者已经死亡,承租人就难以办理租赁权登记。
但随着《住宅租赁保护法》的修订,只要法院作出租赁权登记命令,即便在该决定告知房东之前,也可以完成租赁权登记。即使在法律施行前已经作出了租赁权登记命令,只要截至当天仍未送达给房东,也适用修订后的法律,被视为已经完成租赁权登记。原本租赁权登记命令制度的改善计划于今年10月实施,但由于全租诈骗受害者不断增多,政府将实施日期提前了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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