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处新建建筑工地未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导致一名工人坠亡一案中,法院认定施工方负责人负有责任,当庭将其收押。


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6单独合议部法官 Shin Heungho 以业务过失致死罪和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罪名,对在无拘状态下被起诉的不动产综合开发公司代表A某(47岁)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对分包建筑公司代表B某(60岁)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分别当庭收押执行,相关判决于18日公布。


A某等人因被控在去年1月仁川江华郡一处新建建筑工地未做好安全管理,致使工人C某(65岁)死亡而被起诉。


当时,C某为在地上2层露台外墙进行石材粘贴作业,沿着脚手架(临时支架)攀爬时发生坠落。他坠落在地面堆放的石材上,次日因外伤性脑出血等伤情死亡。


经查,A某未对脚手架上的安全踏板进行固定,也未设置安全栏杆。此外,从A公司承包石材施工的B某也放任存在坠落事故可能的建筑外墙与脚手架之间的缝隙未予处理。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未能正确履行安全措施义务,致使被害人只能攀爬完全未安装防坠落设施的脚手架”,“不能因为被害人当时没有使用建筑内部楼梯,就否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接着指出:“在本案发生之前未出现事故,反而可以说是侥幸到令人惊讶的程度,被告人一直未能切实遵守安全义务”,“并综合考虑了被害人遗属请求从重处罚等情节”,说明了量刑理由。



建筑工地 [亚洲经济 资料图片]

建筑工地 [亚洲经济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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