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合议庭:“即使获得家庭法院许可,成年监护人意思也无效”
反对意见:“应当认为取得家庭法院许可后可以表示不愿处罚的意思”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成年监护人不得代替丧失辨识能力的被害人,对加害人表示不愿处罚的意思。
最高法院全员合议庭(主审大法官 Min Yusook)17日对因涉嫌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而被起诉的A某,维持原审判决,最终确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A某于2018年11月还是高中生时,在城南市盆唐区寿内洞骑自行车行进中,与前方行走的一名60多岁行人相撞,致其受伤,被移送审判。因这起事故,被害人脑部受损,陷入植物人状态。此后,被害人的妻子以丈夫的成年监护人身份与A某达成和解,并向法院表示不希望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致人受伤罪属于“非告诉乃论中的反意思不罚罪”,即在违背被害人意思的情况下不得提起公诉,一旦提交了被害人一方的不愿处罚书,法院应当驳回公诉。
但一、二审认为,即便被害人不具备意思能力,其成年监护人也不能代为作出不愿处罚的意思表示,因此判处A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最高法院也认为下级法院的判断正确。全员合议庭指出:“在反意思不罚罪中,除非有明文规定,成年监护人不得代替意思无能力的被害人,就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不予处罚作出决定,或者撤回希望处罚的意思表示。即便成年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限范围中包含通常的诉讼行为,或者其依成年监护开始审判的规定取得了家庭法院的许可,也同样不得为之。”
相反,大法官 Park Junghwa、Min Yusook、Lee Dongwon、Lee Heungkoo、Oh Kyungmi 则提出反对意见称:“在被害人不具备意思能力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成年监护人经家庭法院许可,可以就反意思不罚罪作出不愿处罚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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