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院发布火灾保险投保注意事项
火灾保险保障范围拟于三季度内扩大
在投保针对建筑物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火灾保险时,需要确认是否附加了不必要的保障,导致保费被过度上调。有意见指出,当难以按希望的条件投保时,也有必要利用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的“共同承保”制度。
17日,金融监督院发布了包含上述内容的《投保火灾保险时消费者注意事项》。火灾保险是对因火灾、爆炸等造成建筑物及家用物品等损失进行保障的保险产品。国有、公有建筑或学校、百货商店、批发市场、16层以上公寓、工厂等特殊建筑属于强制投保对象。
近期,财产保险公司对有火灾等保险事故记录的建筑,附加与事故记录无关的附加条款,或将保障限额提高到过高水平,从而出现大幅上调火灾保险费的情况。为此,金融监督院提醒消费者,通过保险条款、投保书等仔细确认是否附加了对本人不必要的附加条款,或是否将保障限额过度提高,并在确认后再进行投保。
利用撤销投保申请或质量保证解约制度也是一种途径。保险合同人自收到保险单之日起15日内可以撤销投保申请。但自申请之日起超过30日则不得撤销。此外,如属保险公司未向合同人交付保险条款及投保书副本、未对条款重要内容进行说明、或合同人未在投保书上亲笔签名等情形,可在合同订立之日起3个月内取消合同。
文中还建议积极利用共同承保制度。特殊建筑所有人若难以通过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可利用共同承保制度投保火灾保险。特别是,即使保险公司通过附加特约或提高保障限额,推荐投保保费被过度上调的火灾保险时,也有必要先确认是否可以通过共同承保制度来投保。
金融监督院表示,还将扩大火灾保险共同承保的适用建筑及保障范围。目前仅限于特殊建筑的自有建筑物损失以及人身、财产赔偿责任保障。计划从今年第三季度起,将15层以下的普通公寓住宅纳入共同承保对象建筑,并把保障范围扩大至洪水、管道损失、喷淋系统损失等火灾保险附加的全部保障(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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