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无期→二审称“为取乐施暴”判死刑
大法院:“相比其他类似案件量刑过重不当”
一名因殴打致死同监在押人员而在二审被判处死刑的二十多岁服刑犯,在上诉审中获减刑。自2016年2月作出死刑终审判决以来,最高法院在过去7年间未再作出新的死刑判决。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审判长 Min Yusuk 大法官)于13日就因涉嫌杀人、特殊强制猥亵、特殊伤害、特殊暴行、惯常暴行、暴行而被起诉的 Lee某(28岁)一案的上诉审中,撤销了原审判处死刑的判决,将案件发回大田高等法院重审。Lee某早在2020年就因强盗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与Lee某一起参与殴打、杀害同监在押人员的另一名在押人员A某(29岁)和B某(21岁),其原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4年的判决则被维持终审。
Lee某等人因2021年12月在公州监狱多次殴打同监在押人员C某,致其死亡,被移送审判。调查结果显示,Lee某曾阻止C某在20余天内服用其原本正在服用的心脏病药物,并将装有热水的水壶放在其头上,导致其被烫伤。
还查明,A、B二人在C某因胸部遭到击打而倒地的情况下,轮流望风或商量对策等,将受害者弃置约40分钟未予救助。
一审判处Lee某无期徒刑;对A某和B某则以帮助杀人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5年。二审认为,“被告人全体在长达半月以上的时间里,仅为释放压力和寻求简单的乐趣,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最终导致其死亡”,于是判处Lee某死刑,并分别判处A、B二人有期徒刑12年和14年。
但最高法院认为,对Lee某判处死刑量刑过重,不当。合议庭判断称:“从选择死刑的标准以及与其他类似案件的一般量刑平衡来看,原审对Lee某选择死刑,属于在死刑选择要件相关法律适用上存在误解、审理不够充分,从而具有足以认定量刑显失公正的明显事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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