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加班费多领薪水的警官…法院认定降级处分正当
一名负责监察的警官因不当领取加班津贴而被降级处分属正当处分的判决已经作出。
光州地方法院第1行政部(审判长副庭长法官 Park Sanghyun)7日表示,在警官A某针对全南警察厅厅长提起的撤销降级处分诉讼中,驳回了A某的请求。
A某在任职罗州警察署期间,自2019年2月20日至2021年5月20日,共28次虚报加班时间,涉嫌以欺诈方式不当领取加班津贴共1173万韩元,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处罚金1000万韩元。
A某当时在听证监察部门工作,还对在综合门户加班系统(e-Saram)中虚假填写出勤情况的行政官和同事警官的犯罪行为予以默许。
因上述违纪行为,A某被提交纪律委员会,并被作出降级处分。
A某提起诉讼称:“仅以我在监察官任职期间发生的行为为由,将其认定为挪用公款而非诈骗并作出降级处分,是滥用裁量权。”
合议庭说明称:“A某不当领取了相当于1015小时的加班津贴,其违纪程度严重,极具可责难性。A某的违背义务行为,根据警察公务员惩戒令,并非挪用公款,而是扰乱预算和会计相关秩序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同样可以作出从降级到停职的处分。”
合议庭判示:“监察规则第40条规定,对监察官的违背义务行为,应当较一般惩戒量定标准从重处分。也就是说,对A某作出的惩戒量定符合细则中规定的惩戒标准。为确立公务纪律这一公共利益,绝不能认为其重要性小于A某将因此遭受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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