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创新企业机会有望增加,创投市场活性化可期
在野党反对致相关法案在国会搁置已一年
“投资者保护不足” vs “现行制度已可应对”

包含引入企业成长集合机构(BDC·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的《资本市场法》修正案正面临在国会关口搁浅的危机。由于被其他法案挤压,未能列入国会政务委员会法案审议小组的议程,导致连像样的讨论都未能展开。更何况在野党强烈反对该法案,因此能否在本届国会通过仍是未知数。该法案自去年5月提交以来,已在国会搁置一年多。

金融投资业界夙愿“引入BDC”又要推迟?法案通过举步维艰 View original image

与BDC相关的法案,在国会搁置已达一年

据金融投资业界透露,4日国会政务委员会法案审议小组仍未就BDC相关内容展开讨论。会议议题需由朝野干事协商后提交,当天却因其他法案优先审议,连上会都未能实现。上月27日该议案曾被列入政务委法案审议小组议程,引发议员们将展开讨论的期待,但最终仍因其他法案优先审议,连意见交换都没来得及进行。


BDC是一种重点投资于风险·创新企业,并通过上市提高流动性的公募基金。通俗地说,就是为个人投资者在制度框架内间接投资风险·创新企业提供的一种工具。以民间资本设立的BDC须将资产的60%以上投资于风险·创新企业的股权证券(债券·股票),并将10%投资于国债、货币稳定债券等安全资产。作为中途不得赎回的封闭式基金,其存续期限为5年以上。但由于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一样在交易所上市,资金回收急迫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抛售持股变现。运营主体则为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VC)等。


如需更多资金,可在净资产100%以内通过举债筹集资金。担心股权被摊薄的企业可以通过BDC获取贷款(额度上限为40%)。例如,假设基金募集到100亿韩元,其中60亿韩元必须投资于风险·创新企业,而在这部分资金中可在40%限度内,即25亿韩元用于向企业发放贷款。若股权证券通过价格波动来形成收益率,那么贷款产生的利息则会计入收益。金融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通过风险贷款(Venture Debt)来防止企业股权被摊薄,并使其能够守住经营控制权,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这是能够为风险投资市场注入活力的制度。”


金融委员会认为,通过BDC可以为个人提供投资非上市风险·创新企业的机会,也能为在高利率影响下急剧降温的风险投资市场注入生机。今年在主要业务报告中专门将BDC制度引入列为重点,可见其对法案通过投入了巨大心力。以证券公司为中心的金融投资业界和风险投资业界则表示,通过吸引大规模民间资本可激活风险投资生态系统,并呼吁与BDC引入相关的法案尽快在国会获得通过。


然而,国会方面的看法却大相径庭。政务委所属在野党方面认为,这是一部需要大幅修改的法案。一位国会相关人士表示:“在政务委法案审议小组中,通常要达成全体一致的共识法案才能通过,由于存在反对意见,法案通过过程难以顺利推进。”更何况,在上一次法案审议小组会议上,在野党方面单独强行通过了《民主有功者法》,导致朝野矛盾加剧,因此也有意见认为,政务委法案审议小组在7~8月之前都难以正常运作。

Lee Yongwoo议员办公室:“运营主体、风险管理等方面漏洞很多”

对BDC相关法案最具代表性地表达反对立场的是Lee Yongwoo议员办公室。根本原因在于,运营主体、风险管理等投资者保护方案存在大量漏洞。国内BDC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的BDC制度和英国的VCT(Venture Capital Trust,风险投资信托)制度,但有评价认为,现政府提出的法案并未像其他国家那样设置细致的运营监管,却试图直接推动法案通过。


首先,有意见指出,尚未建立起防止运营主体利益冲突的机制。通过自营投资(PI)进行非上市投资的证券公司在设立BDC之后,可能会将其此前已入股的企业,以高于其持有价值的价格转入BDC资产组合。如果在抬高企业估值后,将原有持股以高价抛售退出(Exit),损失最终只能由个人投资者承担。此外,尽管制度已经对向投资难度较高的新生风险·创新企业发放贷款所需的举债敞开大门,但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内容仍然不足,也遭到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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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的BDC来看,其资产主要以通过举债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为主。自2008年雷曼兄弟事件后,中小银行不再向规模较小的企业大量放贷,BDC便开始代替银行承担这一角色。因此,其全部资产中约80%由贷款(loan)债权构成。与其说是股票,不如说其形态更接近相对稳定的高收益债券型基金。与此不同的是,英国则以股权投资为中心。虽然并未禁止VCT向企业提供贷款,但通过设置细致的运营监管,事实上使股权投资的激励远大于贷款。


Lee Yongwoo议员办公室方面指出:“如果同时对举债和贷款都敞开通道,那么要么像美国那样,将BDC运营成以债权为主的模式,要么像英国那样设置严格的运营监管,从而切实保护投资者,但在政府方案中完全看不到这类内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问题,向基金出资的不特定多数个人投资者就可能蒙受损失。”


与此相反,金融委员会则认为,按照现行制度进行投资者保护并不存在问题。为对非上市资产进行公允估值,已经建立起三重验证机制(集合投资财产评估委员会→信托公司→会计审计),同时要求运营主体(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VC)必须出资不少于基金全部份额的5%(以300亿韩元为基准,即15亿韩元),以使其与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一致。除此之外,对从基金总资产中获得10%以上资金支持的被投企业主要经营事项赋予信息披露义务,并要求其同时接受适用于公募基金的运营监管。



也有观点认为,为了制度顺利落地,没有必要过于僵化地看待制度设计。资本市场研究院研究委员Park Yongrin表示:“美国的BDC之所以形成如今的形态,是因为其承担了银行放贷的角色,但也有部分BDC通过股权投资并结合举债向企业发放贷款”,“在强化投资者保护装置的同时,为了提高投资吸引力,在制度定型阶段适度开放举债也是必要的。”他接着表示:“风险投资市场今后仍是需要重点培育的领域,从能够与投资者共享其成果这一点来看,有必要以更为灵活的思维方式来加以应对。”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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