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W中外制药法人因证据不足被作出无嫌疑处理,但营业人员提供回扣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公司,因此对该公司医药品采取停止销售措施是正当的。”(二审合议庭)


因大法院判决,消化不良治疗药、抗生素、前列腺治疗药等JW中外制药的14个处方药品自上月30日起至今年9月30日被停止销售。这是因为大法院在上月末驳回了中外制药针对大田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提起的相关药品销售中止处分取消上诉。随之,大田食药厅立即执行了对与回扣事件相关的Ganakhan、Rivekan、Truepass等14个品种为期3个月的销售停止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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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处分源自2020年查获的“医院回扣”事件。中外制药营业人员为了换取负责医院开具本公司药品处方,代为支付了该医院购买电子产品的费用900万韩元,结果被查获。检方对该营业人员以违反《药师法》为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对中外制药则因证据不足认定无嫌疑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大田食药厅仍对中外制药14个药品品种作出了销售中止处分。提起行政诉讼抗辩的中外制药主张,“公司已经开展禁止提供回扣的教育,营业人员是个人脱离规范的行为”,“不能以营业人员的违法为由对公司进行制裁”。中外制药还辩称,“营业人员提供的回扣金额为900万韩元,但因销售中止预估的损失额达54亿韩元,过于严苛”。


一审支持了中外制药的主张。一审合议庭判决称:“营业人员提供的回扣规模并不算大,而中外制药将遭受的损失却相对过大。”


相反,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大田食药厅作出销售中止处分的理由成立且明确,如果将《药师法》解释为仅禁止法人提供回扣,就等同于全面允许所属营业人员提供回扣”。二审合议庭补充称:“应当认为制药公司职员提供回扣的效果归属于公司。”


二审合议庭接着表示:“虽然中外制药因证据不足在检方获得了无嫌疑处分,但大田食药厅因中外制药营业人员违反《药师法》而作出的制裁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原理”,“法院并不受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的拘束,因此不能仅凭中外制药获得检察官不起诉处分这一点,就否定行政诉讼中处分事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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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同时指出:“医药品供应具有与国民健康直接相关的高度公益性这一特殊结构,与一般工业品相比,其公共性极为重要,因此对其进行公共监管的必要性也很大”,“为销售医药品而提供回扣的行为,不仅是对《药师法》等的明显违反,也是破坏健全社会秩序的行为,极具可非难性。”



大法院也认为二审的判断是正确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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