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以来首次
私募基金制度改革内容

金融监督院时隔7年修订并发布了机构专用私募基金相关实务指南。这是金融监督院自2016年12月后首次修订并发布该指南。此举旨在支持市场参与者顺利开展业务,并引导相关行业实现健康发展。


金融监督院29日表示,已发布大幅补充既有指南的《机构专用私募集合投资机构(私募基金)实务指南》。金融监督院在本次指南中,反映了2021年10月私募基金体系重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内容。当时金融当局将私募基金的分类标准从运用目的改为以投资者为基准,并对运用监管进行了统一。


金融监督院还在新指南中新增了与制度改革相关的主要问答(FAQ),以及关于监督、检查、内部运营等由执行事务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报告的事项。对于在GP登记后履行报告业务时所使用的电子系统FINES的使用程序,也进行了具体记载,包括GP变更报告和财务报表提交、基金设立·变更·解散报告以及参与经营权投资明细报告等。


金融监督院时隔7年重新发布指南,是为了提高业界对机构专用私募基金的理解度并提升实务能力。其间业界接连指出,应将2016年12月之后的制度改革内容一并纳入,这一意见也成为推动发行修订版的原因。



金融监督院表示:“通过此次实务指南的修订发布,期待各类市场参与者能够加深对机构专用私募基金制度的理解”,“这将对夯实现务和制度框架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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