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全体一致裁定违宪不合致:“侵犯政治表达自由”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称,自选举前180日起禁止为影响选举结果而设置花圈,并对违反者进行处罚的法律条款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于29日就请求确认《公职选举法》第90条第1款第1号中“设置花圈”部分违宪的违宪法律审判案件,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作出“违宪不合致”决定。
A某在去年地方选举前约两个月,在清州市忠北道厅前的人行道上设置了50个写有“停止候鸟式政治”等字样的挽联花圈,随后被移送审判。
《公职选举法》第90条禁止自选举日180日前至选举日止,出于影响选举之目的,设置、陈列、张贴花圈、气球、招牌、横幅、广告气球、各类器具及其他广告物。
负责一审的清州地方法院认为该条款存在违反宪法的可能性,于今年3月提请违宪法律审判。
宪法法院认为,被审查条款自选举日前180日起至选举日止,在长时间内对与选举有关的政治表达自由作出了广泛限制。
宪法法院表示:“设置花圈可能因经济差异而造成选举机会不均衡,但即便存在此类忧虑,也可以通过《公职选举法》上的选举费用规制等方式加以解决,并可通过《公职选举法》中关于禁止诽谤候选人的规定等防止不加节制的黑色宣传”,并裁示称,“在长时间内禁止为影响选举而设置花圈,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侵害政治表达自由。”
但宪法法院为避免若立即使该条款失效所可能引发的混乱,作出“违宪不合致”决定,并将法律修改期限设定为明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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