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再次确认了这样一项法律原则:即使因非法罢工导致产量下降,只要能够证明这并未引发销售额减少,就不能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No Taeak)于29日就现代汽车针对全国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金属劳动组合非正式职工支会提起的3起损害赔偿诉讼,全部撤销了原审中判决被告败诉的部分,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大法院相关人士表示:“三起案件均以承认相当于固定费用的损失为由作出原审判断,而这一部分存在对法律原则误解等错误,因此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此前,大法院在15日审理现代汽车针对5名工会成员提起的另一宗罢工损害赔偿案件的上诉时,就损害赔偿责任有无作出了新的判断,认为应尽量限制就争议行为追究劳动者个人责任。
本案系现代汽车就2012年8月、11月和12月发生的工厂占领事件,向工会成员及工会共计提起5.4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请求,在下级审中约有4.4亿韩元的赔偿金额获得认可。现代汽车此后撤回了针对工会成员个人的请求。
合议庭认为,在未对减产是否得到弥补进行审理、判断的情况下,就排斥工会成员关于产量恢复的主张属于错误,因而撤销了原审判决中被告败诉的部分并发回重审。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