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简称韩水原)在确定被派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员工的加班费时,必须将海外工作津贴计入通常工资。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文浩南 记者提供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文浩南 记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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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第42民事部(审判长 Jung Hyeonseok)在A某等1170余人针对韩水原提起、金额规模达309亿韩元的工资支付请求一审诉讼中,作出原告胜诉判决。折算下来,人均约2632万韩元。


合议庭表示:“向A某等人支付的海外工作津贴不能视为实报实销性质的生活费用补偿,其工资性质应予认可”,并指出,“该津贴作为约定劳动对价,定期、统一、固定支付,属于通常工资”。


合议庭还称:“包括海外工作津贴、加班津贴在内的工资支付义务在于韩水原”,“海外工作津贴属于被赋予被告支付义务的通常工资。”


此前,韩国电力公社(简称韩电)于2009年12月与阿联酋核能公司签订了关于核电站建设相关项目的合同。为履行该项目,韩电与韩水原签订了《UAE核电站联合项目管理协定》。


A某等人根据人事命令被派往UAE,在韩电联合项目本部负责建设领域的技术支援工作。除韩水原员工年薪规定等所确定的报酬外,他们每月另行领取海外工作津贴。


A某一方主张:“韩水原在排除海外工作津贴后计算通常工资,并据此向原告支付加班费”,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将海外工作津贴计入通常工资重新计算后所得加班费与既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韩水原方面抗辩称:“本案海外工作津贴是为补偿海外生活费用的生活补贴、实报实销性质的给付,不具有工资性质。”并进一步主张:“该津贴一直由非被告的韩电支付,因此被告并不负有支付义务。”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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