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厅首次实施“购方开具结算单”制度
从下个月起,如因销售者破产、停业或失联等原因无法取得计算书时,进货(购买)方可以自行开具计算书,从而使该项购入费用得到认可。
28日,国税厅表示,将自7月起首次实施“买受方开具计算书”制度,允许购买免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自行开具计算书。
计算书是证明增值税免税交易事实的凭证,与应税货物或劳务交易中的税务发票类似。若买受人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没有计算书等证明材料,则需就进货金额的2%缴纳加征税。
在开具买受方开具计算书时,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料从事制造业、餐饮业的经营者,如在申报增值税时提交了买受方开具计算书汇总表,则该买受方开具计算书所对应的供给价值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推定抵扣。所谓进项税额推定抵扣,是指购买免征增值税的农、畜、渔产品及林产品,用于提供应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时,将一定金额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制度。
此外,如已开具并保管买受方开具计算书,即视为履行了取得和保管证明资料的义务,因此可以在不承担因未提交证明资料而被加征的不诚信取得加征税的情况下,将相关支出计入营业所得的必要费用。
买受方开具计算书适用于供给方提供免税货物或劳务却未开具计算书的情形,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开具。申请对象为单笔交易供给价值在5万韩元以上的交易,且须在包含该供给时间的应税期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交易事实确认申请。国税厅将在申请次月月底前完成交易事实确认,如判明为实际交易,将把交易事实确认结果通知给买受方和供给方。
国税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买受方开具计算书制度旨在当供给方因自身原因未开具计算书时,便利纳税人进行成本举证,同时提升纳税便利性和计算书交易的税源透明度。今后国税厅将继续推进积极行政,不断提升纳税人便利性并提高市场交易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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