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庭审前于27日提交准备书面材料
援引最新判例和过往案例强化“突然加速”主张
在去年12月于江原道江陵发生的疑似车辆突然加速事故责任归属民事诉讼第二次开庭前,因该事故失去孙子的驾驶员一方,以近期判例和过往案例为依据,进一步补强论据,强化了对“突然加速”的主张逻辑。
据26日韩联社报道,近期担任原告方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事务所Naru的律师 Ha Jongsun 向春川地方法院江陵支院民事第2部(审判长法官 Park Jaehyung)提交的准备书面意见中,提及了丧失对事故记录装置(EDR)的信赖依据以及近期主张车辆突然加速的驾驶员被判无罪的判例。
首先,原告方对EDR记录的可靠性提出了质疑。原告方称,曾有“车辆向右侧翻覆的同时,EDR却记录为驾驶员持续以99%的程度踩下加速踏板”的案例,由此主张EDR记录不可信。其理由是,一旦车辆翻覆,驾驶员身体会向侧面倾倒,因此不可能在翻覆状态下仍以100%或99%的同一力度持续踩下加速踏板。
同样地,还有“车辆撞破墙体冲出时,已失去意识的驾驶员仍以100%的程度持续踩下加速踏板”的EDR记录案例,但在安全气囊弹出并击中面部、驾驶员已经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其在物理上不可能做出此类动作,然而EDR却作出了这样的记录。
以这两起既往疑似突然加速案例为例,原告方强调,本案驾驶员A某的情况同样不能信赖EDR记录。EDR记录显示“加速踏板位移量为99%或100%,制动踏板为OFF(未踩下)”,且有汽车专业教授就此发言称,这是“在突然加速事故中无一例外出现的现象”。原告方以此为依据,强调EDR不具备可信性。加速踏板位移量是将加速程度换算为百分比(%)的记录,从99%起即被评估为把油门踩到最大程度的“全油门”。
此外,A某一方还提及,近期有驾驶员在造成致死交通事故后主张车辆突然加速,并在刑事案件一审中被判无罪的判例,认为该判例与本案具有相似性。
本月中旬,大田地方法院对一名因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致人死亡而被起诉的50多岁驾驶员宣告无罪。当时合议庭认为,“难以轻易设想有驾驶员会在约13秒内将加速踏板误认为刹车踏板而持续踩下”,据此作出无罪判决。就此,A某一方强调,“本案中疑似突然加速持续的时间约为30秒,比13秒长出两倍以上”。
事故前车速与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EDR检验结果“矛盾”
另外,原告方还主张,可将大田地方法院的判断逻辑适用于A某案例。大田地方法院在审理时,以突然加速车辆的车速从时速10.5公里→37.3公里→45.5公里→54.1公里→63.5公里→68公里逐步上升过程中,加速踏板位移量却被计算为低于50%这一事实为依据,认为“难以认定驾驶员是把加速踏板误当成刹车踏板而踩下”。
原告方称,在事故发生前5秒,车辆时速已达110公里,每分钟转速(RPM)升至5500转,但车速几乎没有增加,而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的EDR检验结果却显示“加速踏板被100%踩下(全油门)”,两者互相矛盾,因此可以通过对EDR的鉴定来证明突然加速的发生。
原告A某于去年12月6日在江原道江陵市弘济洞驾驶一辆搭载12岁孙子的运动型多功能车(SUV)时,发生疑似突然加速事故,导致孙子不幸身亡。因这起事故,A某以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致人死亡嫌疑被立案,并于今年3月接受警方调查。A某家属今年2月在国会“国民同意请愿”平台上发布了题为“发生疑似突然加速事故时请求转移对缺陷原因的举证责任”的请愿文章,获得了5万人的同意,全国各地也纷纷寄来请愿书。
江陵支院民事第2部将于27日就A某及其家属向车辆制造商提起、金额约为7.6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行第二次庭审,并计划选任专业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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