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查看前任联系方式和视频
法院:“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信息”
有判决指出,如果在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输入其智能手机密码,查找其过去交往对象的个人信息等行为,可能构成刑事处罚对象。
据法律界26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22单独合议庭法官Ha Jinwoo对因涉嫌“探知电子记录等内容”被起诉的A某(30岁)宣告缓期宣判,缓期执行30万韩元罚金。
所谓缓期宣判,是指法院虽然认定被告有罪,但暂缓宣告刑罚。如果2年内无新罪被判处资格停止以上刑罚并发生确定判决,则视为免诉;反之,如在缓期期间再次被判处资格停止以上刑罚,则会重新宣告本案刑罚。
A某被控于2020年12月在当时男友B某的手机上偷偷输入密码,查看其前女友的联系方式和视频。
合议庭表示:“可以认定,被告擅自向装有保密装置的被害人手机这一电子记录输入密码,从而获知相关信息的事实”,并说明量刑理由称,“考虑到其为初犯等情节,对其宣告缓期执行刑罚”。
“难以认为会轻易把仍留有前任资料的手机密码告诉对方”
此前,本案因A某翻看手机一事引发争执,B某向侦查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而启动。
调查结果显示,检方认为A某构成刑法上的侵犯秘密罪,对其以30万韩元罚金提起简易公诉。
刑法第316条规定,若利用技术手段开启封缄信件或电子记录等并获知其内容,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由于该罪为告诉才处理之罪,如无被害人控告,检方不得提起公诉。
A某不服检方判断,申请正式审判。
A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只是为了挽回因复杂异性关系而破裂的信任,是在B某告知密码后使用该密码的。
但合议庭认为,没有证据足以认定B某曾将手机密码告知A某,因此不予采信。
合议庭解释称,很难理解会有人轻易把仍留有前女友资料的手机密码告诉对方。
此外,合议庭还认为,即便B某曾将密码告知A某,其使用范围也应限定在“通话记录、KakaoTalk消息记录”等,为了能随时突击确认是否与其他异性有接触而保持可查询状态的程度。
合议庭同时判示,A某翻查手机并阅览前女友的联系方式和视频,明显违背了B某的意愿,应视为刑法所禁止的“利用技术手段获取信息”。
A某主张无罪,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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