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供给子公司员工的‘福利积分’应纳税”

GS电视购物公司提起诉讼称,合作公司客户用其累积的福利积分进行购买所产生的金额属于“折扣额”,应当排除在增值税课税对象之外,最终将拿回33亿韩元税款。


最高法院:“GS Home Shopping‘合作积分’属折扣金额,不属于征税对象” View original image


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审判长 Noh Jeonghui 大法官)于26日表示,维持原审判决,确认在GS电视购物公司针对永登浦税务署提起的增值税处置取消请求诉讼中,原告部分胜诉。

GS电视购物公司与多家企业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将企业福利积分转换为GS电视购物积分后使用。合作公司职员根据各自公司的规定累积福利积分后,可以在GS电视购物中按一定比例折抵使用。此外,GS集团关联公司职员在GS电视购物以公司福利积分购买商品时,也可以按照每1点积分抵扣1韩元的方式从购买金额中减免。


GS电视购物公司起初认为,通过福利积分等方式被抵扣的金额同样属于增值税课税对象,因此从2011年至2016年缴纳了相关税款。即使购买者在购买100韩元的商品时,以10韩元积分支付、实际只支付了90韩元,该公司也对100韩元的全额缴纳了增值税。


但此后其改变判断,主张合作积分使用金额属于增值税免税对象的“折扣额”,向税务当局要求返还已缴纳的约52.8亿韩元税款。其理由是,只对实际支付金额90韩元缴纳增值税才是正确的,要求取消对积分对应金额10韩元部分已缴纳的增值税。然而税务当局予以拒绝,GS电视购物公司遂提起诉讼。


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合作公司积分的使用金额属于折扣额。最高法院也认为下级审法院的判断正确。最高法院指出:“合作公司积分是由合作公司职员在非GS电视购物的各自公司加盟店先行支付价款购买物品后方可累积,而在GS电视购物中仅以累积的积分获得价款折扣,因此应当视为折扣额。”



不过,对于直接提供给GS集团关联公司职员的福利积分,法院认为从GS电视购物公司的立场看具有金钱价值,判决应将其纳入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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