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承认抢劫预谋…但不能断定有杀人预谋”
因杀害平日相识的女性并接连致共犯死亡而在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权在燦(54岁),在二审中获减刑。
23日,首尔高等法院刑事第7庭(审判长法官 Lee Gyuhong、Lee Jiyoung、Kim Seulgi)对因涉嫌强盗杀人、弃尸等罪名被拘捕起诉的权在燦,撤销了一审的死刑判决,改判无期徒刑。
合议庭表示:“死刑是永远剥夺人类生命本身的极其例外的刑罚,只有在存在特殊事由且该事由明确的情况下方可宣告”,并说明减刑理由称:“虽然可以认定被告人预谋实施强盗犯罪,但是否进一步预谋杀人尚难以断定。”
权在燦于2021年12月在仁川富平区一栋建筑的地下停车场,给相识的一名50多岁女性饮用掺入安眠药的饮料后,对其施暴致死。弃尸后又盗走价值共计1132.2万韩元的财物。权在燦还以“尸体腐败后可能暴露犯罪事实,去把尸体埋了”为由,将协助其弃尸的同事诱骗至仁川中区乙旺里一处野山,将其杀害。
此前,权某曾于2003年在富平区杀害独自经营当铺的业主,盗走支票和现金32万韩元后偷渡前往日本,被抓获后在一审中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在二审获减为有期徒刑15年,并于2018年出狱。
法院在去年6月的一审中以“看不到其可被感化的可能性,也难以期待其人性恢复”为由,判处其死刑。检方在二审中请求维持死刑判决。
权在燦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我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犯下死罪,对死刑感到心服”,还要求驳回上诉。
权在燦的辩护律师则呼吁称:“权在燦在看守所内曾三次以上尝试极端选择,现在每当闭上眼睛就会看到被害人,因罪恶感而备受折磨,希望能给予哪怕一点点宽恕。”
二审合议庭表示:“权在燦这种态度本身也可以视为反省”,“死刑应当只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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