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将承租权登记命令送达给房东,承租人也可以办理承租权登记的《住宅租赁保护法》修正案,其施行日期被提前了3个月。


据此,自下月19日起,即使房东规避承租权登记命令的送达,或者因房东住址不明等原因导致承租权登记命令未能送达,承租人也可以申请承租权登记。


政府果川办公大楼法务部。崔锡镇 记者供图

政府果川办公大楼法务部。崔锡镇 记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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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法务部表示,原定自10月19日起施行的《住宅租赁保护法》修正案,其施行时间提前3个月至7月19日的《住宅租赁保护法》部分修正法律案,已在国会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


当天通过的法案内容是,将修订《住宅租赁保护法》附则第1条(施行日)正文中规定“本法(2023年4月18日修订)自公布后经过6个月之日起施行”的“6个月”改为“3个月”。


法务部为尽可能迅速保护因“全租诈骗”等造成损失的承租人,与法院行政处协商推进提前修正法施行日期的方案,在国会的配合下,由国民力量党议员 Jeong Jeomsik 于15日作为代表提出的法案,在提交后一周的当天便获国会全体会议通过。


此前,即便承租人在法院获得了承租权登记命令,如果房东规避送达,或者因房东住址不明等原因未能完成送达,承租人就无法办理承租权登记。


为不丧失对抗力和优先受偿权,承租人无法搬家,只能一直等待到承租权登记命令送达并可以办理登记为止。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保护承租人的财产权和居住迁徙自由,《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之3第3款进行了修订,只要承租人在法院获得了承租权登记命令,即可办理承租权登记。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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