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将“乐天利”商标注册人Hotel Lotte未向使用该商标的关联公司收取商标使用费视为不合常理交易并予以课税的税务机关处分违法。


判决认为,作为商标权人的Hotel Lotte在注册“乐天利”商标后,并未将该商标用于自身营业活动,也未为提升其价值作出努力;相反,“乐天利”商标所具有的财产性价值大部分是由韩国乐天利形成的,因此可以认定Hotel Lotte不收取商标使用费具有经济合理性。


首尔某家Lotteria门店的景象。

首尔某家Lotteria门店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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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21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Jo Jaeyeon)在Hotel Lotte针对南大门税务署署长提起的法人税处置取消诉讼上诉审中,维持了原审认定原告胜诉的判决。


2013年2月,首尔地方国税厅对Hotel Lotte开展税务调查后,认定Hotel Lotte与其关联公司Lotte GRS(前身为韩国乐天利)之间通过不收取“乐天利”商标使用费的方式少报所得,导致法人税被低估,遂将以2008至2012各事业年度的净销售额乘以商标使用费率计算出的约292亿韩元计入各课税年度应税所得的课税资料通报给南大门税务署。


《法人税法》第52条(否认不当行为计算)第1款规定,法人若通过与关联公司等特殊关系人的交易,不当减少法人所得的税负,应当不考虑该等行为,重新计算法人的所得金额。税务机关据此认定Hotel Lotte未收取商标使用费属于上述不当行为计算,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以此为基础,南大门税务署向Hotel Lotte追加征收2008事业年度法人税约43亿韩元、2009事业年度约50亿韩元、2010事业年度约92亿韩元、2011事业年度约71亿韩元、2012事业年度约82亿韩元,总计约338亿韩元的法人税。


Hotel Lotte不服该课税处分,向税务审判院提起审判请求。税务审判院作出更正决定,要求以使用该商标的汉堡营业部门的净销售额为基准,而非以整个法人的销售额为基准计算商标使用费。由此,Hotel Lotte需追加承担的法人税减至约28亿韩元,但Hotel Lotte仍再次提起诉讼。


一、二审均支持Hotel Lotte一方,撤销了课税处分。大法院也认为这一判断妥当。


合议庭指出:“不能仅以商标权人未从商标使用者处收取使用费这一理由,就径直断定其行为缺乏经济合理性”,“应当综合考虑围绕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各种情况进行判断”。


合议庭提出,判断商标权人不收取商标使用费的行为是否属于缺乏经济合理性的异常行为,可参考的标准包括:▲商标使用在法律及合同上的依据及其内容 ▲商标权人与商标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双方在商标开发、商标价值提升、维持、保护及利用方面所履行的功能,以及为履行该等功能所投入的资本和努力的规模 ▲双方履行的功能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对通过商标实现收益作出贡献 ▲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等。


合议庭认为:“‘乐天利’商标由韩国乐天利在使用过程中直接支出管理所需费用,而作为商标权人的Hotel Lotte在商标注册后,并未将其用于营业或为提升其价值作出努力”,“商标所具有的财产性价值大部分是由韩国乐天利形成的”。


合议庭继而得出结论称:“原审认定不收取商标使用费并非缺乏经济合理性的异常交易,不属于否认不当行为计算的对象,该判断正当。”



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是首次明确阐示即便商标权人未从商标使用者处收取使用费,也可以承认其具有经济合理性的判决。”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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