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处缓刑→二审改判罚金刑
“犯罪动机和经过有可酌情考虑之处”

一名教师因用清洁拖把杆殴打一名小学学生,理由是其谎报英语作业完成情况,在二审中获减刑,得以继续站上讲台。


据联合通讯社17日报道,当天春川地方法院刑事1部(审判长 Sim Hyeongeun)改判,推翻了对涉嫌违反《儿童福利法》被起诉的教师A某(30岁)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的一审判决,改判罚金200万韩元。合议庭还撤销了一审对A某作出的3年内限制从事与儿童相关机构工作的命令,仅维持接受40小时儿童虐待治疗讲座的命令。


A某被控于去年6月2日,在江原道原州市一所小学内,因B君(12岁)谎称完成英语作业,用清洁用拖把杆打了B君臀部11下,致其造成需治疗2周的挫伤伤情,因此被移送审判。一审中,A某主张自己的行为是对学生进行管教的正当行为,但一审合议庭并未予以认可。

用清洁拖把打小学生臀部的教师,二审获减刑 View original image

当时A某虽以违反《儿童福利法》罪名被起诉,但合议庭按违反《关于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等的法律》(对儿童福利设施从业人员等的儿童虐待加重处罚)予以认定,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此之前,A某已与受害学生一方以3300万韩元达成和解。


A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刑罚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对此,二审合议庭考虑到A某在二审中已承认犯罪事实,以及其作为班主任在案发前一直为改善学习态度和品行较为不良的受害儿童而认真进行指导和教育等情节,作出了减刑决定。


二审合议庭首先指出:“《初中等教育法施行令》绝对禁止使用工具对学生身体施加痛苦的体罚,因此A某的罪责并不轻。”接着合议庭表示:“但A某在案发当日,持续用言语训诫没有认真完成作业的B君时,B君反抗并称要接受体罚,A某遂一时冲动实施体罚,在犯罪动机和经过方面存在可予以斟酌的情形”,“此外,受害者家属也为被告人请求宽大处理,被告人在案发前约5年间作为教师一直认真履职”,并就减刑理由作出上述说明。



在一审中因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而面临失去教师资格危机的A某,因二审判决得以继续从事教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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