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决定对因经营困难而陷入危机的航空公司Fly Gangwon启动重整程序。
16日,首尔重整法院第14部(审判长部长法官 Lee Dongsik)裁定,准许Fly Gangwon株式会社最大股东Ayum株式会社提出的针对Fly Gangwon的企业重整启动申请。
合议庭在裁定主文中表示:“对债务人(Fly Gangwon株式会社)启动重整程序”,并称:“不另行为债务人选任管理人,而是视债务人的代表理事为债务人的管理人。”
此外,合议庭将重整债权、重整担保权及股票的申报期限确定为下月1日至14日,将重整债权、重整担保权的调查期间确定为下月15日至28日。安津会计法人被选为调查委员。
合议庭首先根据案卷记录及对债务人代表者的讯问结果,认定如下事实:▲债务人于2016年4月12日以从事国内外航空运输业、航空器使用业务等为目的成立,主要以江原道襄阳国际机场为基地,向客户提供航空客运服务等业务;▲债务人自2019年以后,因新冠肺炎病毒扩散导致销售额急剧下降,又因拖欠飞机租赁费和保险费导致信用度下降,从而发生营业活动受限等情况,资金流动性严重恶化;▲以重整程序启动申请日为基准计算,债务人资产约为234亿韩元,而负债约为458亿韩元,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因此,申请人Ayum株式会社于2023年5月23日提出本案重整程序启动申请。合议庭表示,上述事实均已获得认可。
合议庭称:“根据上述认定事实,有理由担忧债务人会出现构成破产原因的事实”,“因此,存在《债务人重整及破产相关法律》第3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重整程序启动事由。”
合议庭接着表示:“另一方面,并无资料显示存在该法第42条各项所规定的驳回重整程序启动申请的事由。”
最后,合议庭裁定:“本案申请理由成立,故对债务人启动重整程序。”
此前,Fly Gangwon以新冠疫情扩散导致销售额下降、累积负债及停航引发的流动性不足、自2022年末起推进的投资谈判告吹、仅凭经营层自救努力已无法改善财务结构及实现经营正常化等理由,于上月23日向首尔重整法院提交了企业重整启动申请书。
当时,Fly Gangwon呼吁称,在重整程序框架内通过出售公司实现经营正常化,是一种有效且合理的方案。
合议庭于上月25日作出保全处分决定并公告了包括性禁止命令。所谓包括性禁止命令,是指根据《债务人重整及破产相关法律》规定,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禁止重整债权人或重整担保权人对债务人财产实施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合议庭在本月7日对代表人进行讯问后,于13日向债权人协商会和首尔重整法院管理委员会征询了关于是否启动重整程序等事项的意见,并于当日作出了启动重整程序的决定。
Fly Gangwon计划与预定受让方签订附条件投资协议,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最终确定受让人,以所谓“Stalking Horse”(领投方)方式推进并购(M&A)。
所谓Stalking Horse,源自猎人为了麻痹猎物而先放出自己骑乘的马,再尾随其后这一做法,在并购中则指先与预定受让方签署事前协议,同时并行公开竞争性招标的方式。
目前已暂停航班运营的Fly Gangwon,于本月15日在公司官方网站发布《Fly Gangwon 7月1日至10月30日全线停飞通知》公告,表明将把全面停飞(停运)措施延长至10月底。
在这种情况下,Fly Gangwon目前持有的航空运行合格证(AOC)可能被吊销,但据悉,Fly Gangwon方面计划于本月末重新开启机票预订,并力争在7月中旬之前恢复航班运营。
另一方面,本案由首尔重整法院出身的前部长法官、律师 Jeon Daegyu(司法研修院第28期)代理,成功促成了重整启动决定。
Jeon律师就本次裁定的意义解释称:“考虑到严峻的经济形势以及必须挽救Fly Gangwon这一地区民众的强烈心愿,本次裁定体现了首尔重整法院挽救陷入财政困境企业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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